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燃气公司、站:

  为了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管理,现将《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执行。

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

  第一条 瓶装供应站规模宜为5000-10000户。

  第二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应分区布置,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并应有专用瓶台,瓶台高度宜与运瓶车车箱底高度相适应。

  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总贮量不宜超过10立方米。

  第三条 供应站的营业室与空瓶库毗连时,应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

  第四条 供应站总贮量超过1立方米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建筑物内,瓶库应为一、二级耐火建筑,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第五条 瓶库与供应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瓶装供气站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
  │ 序号 │      总存瓶容积(立方米)│  ≤10  │ ≥10  │
  │    │       项目       │      │     │
  ├────┼───────────────┼──────┼─────┤
  │  1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0  │  35  │
  ├────┼───────────────┼──────┼─────┤
  │  2  │  民用建筑         │    10  │  15  │
  ├────┼───────────────┼──────┼─────┤
  │  3  │  重要公共建筑       │   20  │  25  │
  ├────┼───────────────┼──────┼─────┤
  │  4  │  主要道路         │   10  │  10  │
  ├────┼───────────────┼──────┼─────┤
  │  5  │  次要道路         │   5   │  5   │
  └────┴───────────────┴──────┴─────┘
  

  注:总存瓶容积按重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乘积计算。

  第六条 瓶库宜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瓶库内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七条 瓶装供应站内严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质。

  第八条 瓶装供应站内严禁吸烟,严禁焚烧物品。站内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第九条 瓶装供应站应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保持完好。

  瓶装供应站全体人员都要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条 严禁在站内倒残油、修理机动车。

  第十一条 严禁在瓶装供应站院内修理灶具。

  第十二条 维修间内不准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重瓶。

  第十三条 重瓶库须装置自动泄漏报警器。

  第十四条 位于较空旷场地的供应站须设置避雷针。

  第十五条 发生漏气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钢瓶应竖直码放,重瓶码放宜单层码放,最多不得超过双层码放。

  第十七条 夏季高温季节,要防止对重瓶的曝晒,并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对站内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二十条 接受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瓶装供应站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销售重瓶。

  (二)回收空瓶。

  (三)保证供应质量,发现漏气瓶、超重瓶、失重瓶及有缺陷等不合格的钢瓶不得售给用户。

  (四)维修灶具和销售零配件。

  (五)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搞好用户管理。

  (六)处理用户事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张帖。

  第二十三条 送气工、仓管员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送气工须随身携带工作证,送气车辆要有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