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地税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体改办《关于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市建设局 财政局 劳动保障局 地税局 经贸委 国土资源局 工商局 人事局 编办 体改办
(二OO三年一月)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依照“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理顺和重组产权关系、调整所有制结构,使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改制,进一步促进勘察设计单位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灵魂作用以及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切实推进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

  (二)主要任务

  1、通过改制,使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2、改制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实际进行管理体制、资产组织形式及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鼓励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并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进行改造。

  3、改制为企业后,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改革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积极进行资产重组和专业结构调整,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工作安排及分类指导原则

  (一)按照调整结构、扶优扶强、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推进勘察设计单位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职工集体买断国有资本,并创造条件改造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1、资产组织形式的改革模式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国有资本可由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要成为主要持股者。

  符合条件的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可成为合伙人,出资购买改制单位的全部国有资本,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注册组建合伙制企业。

  2、生产经营的改革模式

  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可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通用模式进行改造,向工程建设前期和后期延伸拓展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提供咨询设计服务。

  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造为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小型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逐步发展成能对某一专业或多项专门技术实施一条龙咨询设计服务的专业化设计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要同步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拼凑成企业集团。改制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其行业管理工作,按原行政隶属关系或下放后的管理隶属关系,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具有部分行政或社会职能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分离企业的行政及企业办社会职能。

  (四)改制单位应依法办理现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同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其名称可延用原单位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字样。采用其它名称的,自改制基准日起5年内,可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五)改制后,企业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提倡改制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逐步过渡到注册执业人员领衔执业。

  (六)改制后,企业实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在工资分配上,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1、按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放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经董事会决议,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办法。

  2、完成公司制改造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如推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

  3、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制度、持股经营和期权激励制度等。

  (七)有关改制的其它工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71号、省政府苏政发[2000]3号和苏政办发[2000]100号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文件规定执行。

  (八)市勘察设计单位应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2004年1月1日起按新的体制运行。

  三、配套政策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享受国家、省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改制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对于单位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至改制为企业之日前尚未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提取5%以上的坏帐准备金留作改制后的企业使用,其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审定。经财政部门审定,改制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金。

  (二)对改制前单位拖欠的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等费用,在改制时按有关规定登记确认后,可从净资产中提留。改制企业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以及按有关规定计算以后年度10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报经财政部门审定,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并上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改制单位原有应付工资结余可继续用于企业内部分配,也可量化给职工,转作职工股。

  (四)允许从净资产中提取原全民固定工支付的职工安置费和对原合同制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只限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进入改制后新企业,且自谋职业的职工),具体按市政府淮政发[1999]161号、市体改办淮体发[2000]8号、市劳动保障局淮劳发[20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若不改变土地用途,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并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应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70%-80%,用于分流人员。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出资额按土地评估价的40%确定。

  (六)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时,其净资产作价,在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确认净资产数额(不包括剥离资产和提留的费用)的基础上,报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认股额下浮10%.认股总额达11%-59%且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再下浮10%;对持股额达到或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对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出售。

  (七)允许改制单位租赁使用改制前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八)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鼓励技术骨干、经营管理骨干持大股。技术骨干、经营管理骨干的持股比例有条件的单位要高于总股本的51%.

  (九)改制后,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扶持科技型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分别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制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十一)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有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十二)改制前,改制单位符合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有关单位批准,可提前退休。改制单位需一次性补交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如一次性补交确有困难的,改制单位可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五年内分期分批缴款协议。

  (十三)改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按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2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部分,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00号、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2000]108号文的规定增发补贴,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四)从2003年1月1日起,改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企业的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五)改制后,企业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并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相应工程设备材料进出口权,同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六)改制单位出售住房收入及住房周转金赤字冲减顺序,按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00]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后的企业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办法。

  四、改制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由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改制单位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委托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按确定的改制基准日形成资产审计报告及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专项审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改制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拟定单位改制初步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改制单位拟定的改制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单位名称和住所,隶属关系,人员状况及分流预案,资产形成过程与财务状况,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状况,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资产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改革模式、经营者产生办法、发展规划等内容。其中,改制单位的已经离退休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名册应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

  (三)改制单位根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改制初步方案,向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报告,到市、县人事主管部门办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退休手续,并向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四)改制单位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程序。先办理改制前单位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和备案。

  改制结束后,按改制的国有土地处置方案重新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五)改制单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办理资产备案或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单位资产评估备案申请和备案申请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单位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对改制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资产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六)改制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提取有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上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后,正式办理改制单位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登记手续。

  (七)改制单位根据评估确认的资产总量,按照单位民主管理的程序,提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方案,在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即可编制改制正式方案,起草企业(公司)章程。改制中涉及的有关坏帐准备金和短期投资跌价等七项准备金的提取、改制前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医疗费的提取、单位原有应付工资结余分配等内容时,应预先将有关材料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确认后编入改制正式方案。

  (八)改制单位的改制正式方案完成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连同以下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改制正式方案(一式十二份);改制后的企业(公司)章程;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情况;财政部门批准的有关净资产提取和股权设置文件等。

  (九)改制单位凭市建设主管等部门批准的改制正式方案及相关材料办理各种手续后,到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领取或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原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时调整撤消的,由履行其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所属单位改制的实施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改制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各级经贸、财政、劳动、体改、税务、编制、人事、国土、外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对实行市财政管理的省厅局属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市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政策。驻淮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参照市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实际困难。

  (四)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