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

  第三章 措施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六章 奖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以下简称四害)是全体市民的共同任务,本市辖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部署辖区除四害工作,协调、督促、检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二章 目标

  第四条 各单位和居民户都要保持国家灭鼠先进单位标准:粉迹法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5%,鼠迹阳性房间1%以下。

  第五条 各单位和居民户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把蟑螂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第六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和住户均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蚊蝇孳生场所的卫生整治和管理,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蚊蝇,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措施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的方针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

  1、认真整治环境。适时组织统一性卫生突击活动,大搞室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堵塞鼠洞,填平坑洼,疏通沟渠。加强对厕所、垃圾、饲养、屠宰场地、下水道蓄水处等蚊蝇孳生场所的管理。

  2、采取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方法,降低和控制四害密度。每年春、秋两季组织突击性灭鼠活动;第二季度统一灭蟑;第三季度突击灭蚊蝇;同时根据四害生态习性和消长规律,适时组织常年性除四害活动。

  3、完善防范设施。各县(市)区要设立常年性除四害监测点和药物供应点,掌握四害动态,及时供应药物;市内单位和居民区应设立常年灭鼠毒饵盒(站),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各宾馆、旅店、饮食店和其它食品生产、销售、储藏、运输等特殊行业要达到防鼠“八化”和防蚊蝇纱门、纱窗化。

  第八条 除四害的组织原则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户主实施。

  1、严格责任制管理。采取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局与市爱卫会,各单位与主管局和区、街道办事处签定双向除四害达标的逐级管理办法,严格奖罚制度。

  2、加强除四害专业队伍的建设。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按单位每100人、居民区每50户设置1-2名专、兼职灭四害工作人员,经集中培训合格后上岗,具体承担本单位、本地区除四害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住户自筹解决,公共无主用地由各级政府组织管辖部门和单位承担。

  第十条 除四害经费筹集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协要配合各区、街搞好工商个体户经费筹集。城区内公共下水道、河堤、绿化带、垃圾站、公厕等除四害经费由其主管部门承担,人防工事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筹集的除四害经费只能用于杀灭四害所需的药品、工具采购,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除四害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办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个人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条 除四害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各种消杀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爱卫办承担;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由各级爱卫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市直各主管局负有检查督促下属单位除四害工作落实的责任。全市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除四害工作,并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为保证药械质量和用药安全,全市除四害技术咨询和药物的选择、供应,统一由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今后凡申报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机构或经营此类项目,须先经市爱卫办审查其资格后,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六章 奖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定期组织除四害检查评比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重视这项工作不履行除四害工作义务的单位,市爱卫会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报同级政府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处罚须两人以上,持有执法证件,使用市财政统一罚、没单据;罚、没款交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被处罚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1日颁发的《湘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潭政发[1994]38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