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活动以及与“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是“一日游”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活动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的经营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的经营业务。

  第六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备有“一日游”固定车辆,设有明确、具体的游览线路、景点、报价材料等。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在驾驶室前窗适当的位置设置“一日游”字样的明显标志。

  车厢内应当张贴“旅游须知”,其内容应当包括“一日游”线路、景点、景点门票价格、投诉电话号码等。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有固定地点组织接待游客。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可在固定地点设立售票处,并实行明码标价。

  旅游线路由旅游者自愿选择。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服从管理、规范服务。

  “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应当持导游证导游。对游客应当文明礼貌,提供热情、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擅自提价或者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推荐购物环境好、信誉高的商店作为游客购物点。禁止强制旅游者购物。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定点餐馆签订订餐合同,并保证餐饮质量和标准。禁止推荐游客到质量低、质价不符的餐馆就餐。

  第十四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