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公安、铁路、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典”预防工作的领导,通力合作,完善沟通协调机制。铁路、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非典”预防、控制应急处理预案,进一步落实预防“非典”的各项措施。

  二、落实有效措施,健全疫情监管体系。铁路、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交车站等旅客集散场所设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学留验站,设置明显标志。医学留验站接受旅客的咨询。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直接将其送到医学留验站,进行临时隔离,并立即分别通知所在地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非典”定点收治医院,用专用救护车将其送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隔离和治疗,有关医院不得拒收。卫生部门负责对医学留验站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病意识。铁路、交通、建设等部门和长途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非典”防治宣传教育,要求做到会隔离、会报告、会登记、会防护、会消毒,对直接为旅客、乘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要每日询问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发烧、咳嗽等疾病症状,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安排到医院就诊。

  四、购置防护用品,落实消毒措施。铁路、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储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及时在交通工具上对其相对隔离和采取通风、消毒等措施,立即通知医学留验站做好留验准备。并通知卫生部门协调有关机构做好准备。同时,向同车的其他旅客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对途经或停靠本市、来自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的交通工具,各责任单位应进行重点消毒。

  五、开展跟踪调查,及时掌握信息。铁路、交通部门在卫生、公安等部门全力配合下,做好回顾性追踪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在车站要张贴有关健康咨询和就诊指导的告示,建立旅客健康询问制度。对可疑的对象,应立即陪送其到医学留验站进行医学观察。

  六、设立健康咨询公告,开展个人健康信息登记。由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在进丽水的各类公路道口设立健康咨询公告,发放防范“非典”的宣传卡片,并对从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来本市的货运车驾驶员、随车人员,实行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制度。铁路、交通部门要在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从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来本市的火车、各类客车上的旅客,应逐个查验、问询个人健康信息,发放《健康意见指导书》,以便关心、提醒旅客、乘客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并为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线索和依据。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