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关于肇庆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6号)及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1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我市将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工作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发展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战略任务,以深入贯彻《消防法》和《城市规划法》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认真摸索和总结社会化消防工作经验。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群众消防自治组织的作用,不断强化社区消防的综合功能,实现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打牢消防工作基础,取得经验后向全市推广,以推动我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社区消防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杰新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陈卓立副局长担任,成员为杨改(市建设局)、刘振广(市城乡规划局)、周梅声(市民政局)、梁寿元(市财政局)李志光(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小组下设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李志光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梁亮庭和市公安局治安科熊志强担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落实。

  三、试点单位与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单位

  1、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各选2个社区作社区消防建设的试点单位。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各选1个镇(办事处)作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试点单位。

  (二)试点工作内容

  以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制度、消防设施、消防检查、消防宣传、消防档案为试点工作内容,全面规范社区消防工作,努力创建“消防安全示范社区”。

  1、社区消防建设的试点工作内容

  (1)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居委会在社区警务室的基础上加挂防火安全办公室牌子,成立居委会防火安全办公室,安排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居委会消防的计划、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单位、驻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社区警务室要把消防监督工作作为公安警务的一项重要任务,由警务区民警负责落实管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2)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社区消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建设及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主任对本社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为防火安全办公室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设置专用消防档案柜,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及防火检查的设备、设施。各街道办事处要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各单位和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社区居委会要制定《社区防火安全公约》,与居民住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3)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例会、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防火宣传、消防培训、灭火演练、消防工作奖惩等工作制度,促进社区消防建设的顺利发展。

  (4)社区消防设施建设。试点试区要依法安亭设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装报警电话,消防器材室内的消防器材箱应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板手等器材;消防器材要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有维修保养记录;公共消火栓要保证无埋压、圈占、损坏等现象,消防车道要保持畅通。社区要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新建项目要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建筑消防设施,要落实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施完好使用。

  (5)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试点工作的办事处和社区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6)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要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宣传栏等,大力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图板和宣传标志等。每月要组织1次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好一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周”活动。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宣传资料。

  (7)社区消防业务档案。社区消防办公室建立的业务档案要包含社区基本情况、区内消防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火灾隐患、火灾统计、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防火巡(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会议、消防培训、灭火演习、社区居委会与各居民住房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2、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试点工作内容

  按照公安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消防规划的试点小城镇,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收集、研究与消防规划有关的小城镇社区和经济发展规划等基础资料,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具体编制,报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试点小城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规划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四、试点工作步骤与时间

  1、组织发动阶段(5月上旬):各街道办事处、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层层部署,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实施。

  2、工作实施阶段(5月中旬至6月30日):按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有关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由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试点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

  4、总结推广阶段(7月11日至12月31日):由市政府组织召开现场会议,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时间安排要细化到每一周,切实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2、社区消防建设要与社区建设、社区警务建设相结合,做到同步实施、同步建设。

  3、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帮助社区和城镇开展消防工作,确保社区和城镇消防建设工作的落实。

  4、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要求,为我市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摸索成功经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执行。

  市公安消防局
市民政局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