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系统形成致力创新、百花齐放的教改局面,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努力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文),特制定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创新行为。仅在理论层面上的论文、著作等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指导思想,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能够代表教学改革的先进方向;

(二)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有两年以上的实践验证,对提高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

(三)有市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或相关专家组的鉴定或评议;

(四)其他教法独到、质量优异、学生喜爱、影响较大的教学创新活动。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隶属于县市区的,由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步评审;隶属省、市直其他部门的,由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县市区或者市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市外专家应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十分之七以上赞成。评审后,拟授予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公布。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至之日起30日内公示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公布的市级教学成果权属或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向省推荐参评的成果原则上从市级获奖成果中产生。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称号,追回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将自动失去以后参评的资格。

第十六条 为鼓励创新、争创一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开创性工作,可评为“创新工作项目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