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2003年8月15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按照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精神,全面清理1995年以来我区出台的各种与教育收费有关的文件,取消与中央要求相矛盾的规定,制定一个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全区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在自治区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区自治区级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限人数:各自治区级重点高中的班额为每班50人。拉萨中学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25%,其余自治区级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数的20%。

(二)限分数:各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分数均不得低于当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三)限钱数:拉萨中学招收的择校生每生每学期收取择校费1800元(含学费);其余自治区级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每生每学期收取择校费1500元(含学费)。

三、严格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一)坚决禁止中小学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中小学(不含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牧区子女)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要加强对学校代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高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四)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

四、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城镇中小学收费“一费制”。

我区农牧区学校实行了“三包”政策,小学及初中的农牧民子女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不存在实行“一费制”问题,在城镇中小学中,要开展“一费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一费制”。

五、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责任制。

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和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各相关厅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2.教育部门内部要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和地市两级教育部门要成立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并建立治理工作逐级负责制,签订治理工作责任书,把治理乱收费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制观念,完善政策规定,推动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三)增加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逐步完善我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今年秋季开学开始,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全社会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氛围。

(四)要严格控制教材成本,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严格核价,坚决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及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不允许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书籍。

(五)建立和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从源头上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创造条件。

(六)严格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各地(市)、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藏政办发[2002]50号文件,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学校的核编工作,严格编制管理。

(七)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支出的管理。教育部门办的高校、中专、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收入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直接用于购买课本,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八)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治区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等部门,今年下半年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区落实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