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确保“两个率先” 目标的实现,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创业投资条件,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

  l、放宽投资者身份限制,扩大出资者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人员以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教师、科技人员可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等多种形式投资入股或创办各类企业。

  2、鼓励机关干部离岗创业、招商引资,直接从事经济活动。

  机关工作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办、领办经济实体,组织人事部门应予批准。离岗创业期间享受的待遇仍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干部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暂行规定》(淮发[2002]69号)文件执行。

  机关干部工龄满20年的,可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对自愿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工资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额仍按照“工龄×6×月基本工资额”计算。对应聘去企业创业的干部,如所在企业对社会贡献较大,可根据需要,让干部高配后离岗。

  3、高新技术成果、智力成果及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可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智力成果、人力资本作价入股,经评估认定,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只要投资各方认可,比例可不受限制。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依法转让。

  4、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其中,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首期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设立超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他公司,各投资人首期到位5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

  5、放宽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的限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集团有限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允许其用全部净资产对外投资,其它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可不受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7、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不受此限制)可直接办理集团登记。国有、集体企业原为集团公司的,改制时按规定处置资产,导致实收资本减少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同意其改制后继续冠以集团名称、保留集团建制,给予l-2年的规范达标期。

  8、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以上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二、减少前置审批,降低准入门槛

  9、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在我市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投资者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依据企业承诺作出审批后,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10、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一年内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11、生产型企业设立登记时,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以住所登记注册,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支持生产型企业在市区内异地生产。对企业住所与市区内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同时登记。实行同时登记的,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12、放宽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限制。民营企业中有限公司均可以直接冠“淮安”市名,积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冠“江苏省”名。下放名称核准登记权限,对需要核准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所在县(区)行政区划名称的,由辖区工商局核准。

  13、对进人开发区、园区等场所创业的企业,可凭有关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免交场地产权证明。

  14、《企业场地实地调查表》、投资人“个人职业状况证明”均不作为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外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不再要求提交包括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土地使用权证、资产评估报告等其它附件。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对举办各类展销会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备案制。

  三、放宽经营范围,拓宽投资者自主经营的选择空间

  15、对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除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须经审批外,其它经营范围一律放开,核定经营范围时,在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附加“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1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中跨门类较多的,一般不作硬性限制,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可以放开让其经营。

  17、对一些具体审批规定尚不明确的新兴经营项目,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参照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的相近经营项目核定。

  四、放宽投资领域,引导扶持各类投资主体加快发展

  18、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开民间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其它行业一律以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向民营资本开放。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通过竞标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电信、城建、环保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各项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积极鼓励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技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投资公司、商业担保机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19、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企业改制的政策优惠,产权转让和原企业财产的变更登记办证规费按现行标准下限的50%收取。民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并对其投资改造、扩建的,也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20、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各级政府的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要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各级职称评审部门和社会组织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职称评审有关信息,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创造条件。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国债项目立项、技改项目贴息、技术创新项目经费、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产品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成果评定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其他性质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1、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经营性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

  22、给予资金扶持。市、县(区)财政部门确保每年从民营经济缴纳的地方税收中拿出5%作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及信用担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对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地方财政按一比一的比例给予配套。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同等对待,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于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23、鼓励企业研制、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科技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列人国家、省、市计划的,经鉴定并投产,属于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发明专利产品在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属于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同级财政对核批专利申报的受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24、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导向和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和安排国家、省、市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民营企业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不限比例税前按时列支等政策。私营企业引进设备、采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在免抵税政策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5、支持和协助外向型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开展国际化经营。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外贸流通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外贸生产型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申报材料齐全,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材料转报工作。

  26、扶持安置下岗职工就业型企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等优惠扶持。其中符合劳动服务型企业条件的企业,按劳动服务型企业对待;投资新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总数35%以上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按福利企业对待。

  27、帮助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和保鲜技术的开发应用、设备更新改造、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培育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贷款贴息和科技开发项目的补贴,其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28、大力发展经纪人、代理商队伍。允许经纪人、代理商从事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以外的一切商品中介及代理业务。

  五、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环境

  29、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重点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 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并确保为民营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占总额的50%以上。各县(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组建和发展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基金不低于300万元,担保规模确保在1000万元以上。对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3年内免征营业税。民间资本成立的担保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财政给予返还。

  3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金融部门要开展以解决贷款为主要内容的银企挂钩行动。金融机构要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借鉴农村信用社“一证通” 的做法,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社会稳定。

  31、支持企业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支持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拓宽融资渠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股权的冻结变更手续。

  32、金融、外经贸和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灵活运用多种信贷工具,积极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33、帮助企业办理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对以土地、房产、设备、车辆(船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的,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允许当事人按协议价登记,登记费按工本费收取。对金融部门接受和和处置土地房产类抵贷资产的,土地、房产和财政部门只向金融部门或房地产最终接收方收取契税,如实际处置价低于贷款本息的免收契税,或实行先征后返。

  六、改进外资企业登记办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34、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

  35、注册资本中外资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可以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属外商投资限制类的,由企业办照后向外经贸部门备案。

  七、放宽外地来淮企业登记条件,创造更加宽松的招商引资环境

  36、外地公司制企业来淮投资注册资本

  在300万元以上、一时未落实共同投资方的,可以先按其全资子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在承诺期内依法完善。

  37、鼓励国内大中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凡登记为集团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凡合并、收购本市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38、凡外地迁移来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如果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 的,只需就增加部分进行验资。

  八、转变职能,为全民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3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有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结时限。审批事项在同级和同部门实行首受负责制。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按照“首受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实施“并联审批制”。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40、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对取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41、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按照加快建立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实施“金信工程”,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逐步实行绿牌、蓝牌、黄牌和黑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42、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 的市场化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突出民办性质和独立地位,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43、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服务机构网络。各县(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民营经济服务机构。民营经济发展局及工商、统计、税务、金融、外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民创业跟踪服务、信息征集和分析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提供各类服务,督促检查全民创业政策和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并向党委、政府报告。各级工商联、个协、私协、商会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为全民创业做好服务工作。

  44、对民营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工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截止到2005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

  九、优化法治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5、规范执法行为。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整顿和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要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执法的亲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实行无举报不检查;对不是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实行首犯预先警示不罚制度;对被查处企业实行服务规范制度,查处后,相关执法部门要帮助企业完善措施,规范行为,使企业同类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46、严格控减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7、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严禁强行和变相要求赞助、捐款、集资,严禁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服务。

  48、依法保障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没收、变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严禁侵占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的财产和经营场所。严格实行“收缴、罚款分离”制度,所有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各执收执罚部门每年要逐笔汇总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没款清单备查。

  49、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企业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把遵循市场法规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

  5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