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费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经营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影响了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实现我省经济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二、掌握政策,明确范围

  (一)关于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清理范围。

  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二)关于道路收费站点整顿范围。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1 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2 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3 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4 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5 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6 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7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

  三、分步实施,狠抓落实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省政府组织对全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中央和省政府公布收费目录之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力争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要求,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在摸清情况,分类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凡属规定要取消的7类收费站点一律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报省政府重新审批,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经重新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力争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省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地清理整顿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工作进行验收。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更好地开展道路收费治理工作,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道路收费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企业减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情节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设区市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收费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以及在道路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2003年1月底前将收费项目、4月底前将道路站点清理整顿情况表报送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报的视同自行取消。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保留的收费项目、道路站点进行审核,分别于2003年2月底、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省政府。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五、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期限,由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收取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对于属于经营服务性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省政府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征收票证、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

  要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精神,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纳税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要加快实施全省联网收费,已具备联网收费条件的,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省政府与有关省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按比例分成。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按国家规定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权的转让,属于国道的,必须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国道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权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

  为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公布收费项目目录基础上,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公告制度;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六、严明法纪,加强监督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赣纪发〔2002〕15号),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此项工作,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报道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对于违反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的,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