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统称毒鼠强)在我区仍有一定的销售市场,由于市民及广大农牧民不了解其危害性,时有人畜中毒事件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第6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当前毒鼠强引发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强的违法活动,努力完善监管制度,彻底消除毒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

二、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2.由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区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

3.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要教育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要加快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由环保部门负责进行处置和销毁。要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

(三)完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

1.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要严把杀鼠剂审批登记关,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厂家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2.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3.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农业部将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杀鼠剂产品统一标签和标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四)加强培训,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杀鼠剂等知识的培训工作。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建立完善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灭鼠技术的研究开发。

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2003年适当时候,各地要开展一次统一灭鼠示范活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区统一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分工负责。

三、工作机构和时间安排

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畜牧厅、农业厅、林业局、公安厅、卫生厅、经贸委、药监局、工商局、质检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地、县、市、乡各级政府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本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宣传、部署启动阶段。各地要对本地区毒鼠强情况进行摸排调查,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9月1日—11月30日,专项整治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迅速行动,协调作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本辖区内重点环节、重点线索、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时曝光。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总,要结合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检查整治工作成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负其责。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要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级畜牧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自治区的统一协调和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要严肃查处对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制假售假案件和人员的查处力度,继续做好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坚决杜绝只查不罚、查多罚少、以罚代刑等现象。要建立健全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规章制度,当前要突出建立农资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大要案跟踪追查制度,举报、投诉和管理查处制度,毒鼠强专项治理领导责任制度,毒鼠强专项治理信息交流制度和毒鼠强专项治理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和发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氛围。要积极宣传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正面典型,总结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要广泛宣传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交流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各单位和街道、村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按规定,将每月毒鼠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以及阶段(集中查处阶段、重点督办阶段、重点整治和总结阶段)工作总结,一式三份报送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