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当事人在未按时领回吊扣期满的驾驶证情况下继续驾驶机动车是否可按无证驾驶处理的请示》(浙公请[2003]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驾驶证被吊扣期满后,在三个月内未领取或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未领取驾驶证,在此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视为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布日期:2003-08-22施行日期:2003-08-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22
施行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当事人在未按时领回吊扣期满的驾驶证情况下继续驾驶机动车是否可按无证驾驶处理的请示》(浙公请[2003]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驾驶证被吊扣期满后,在三个月内未领取或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未领取驾驶证,在此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视为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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