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行)》,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并上报市委2003年第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

  (三)即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实行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每年只能按本办法制定计算的标准兑现,不得重复计提。

  二、年薪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的范围。乌鲁木齐市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

  企业经营者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二)适用的条件。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内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各项劳动保险按时足额缴纳。

  三、年薪的确定

  年薪制是以企业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周期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承担的责任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年薪收入包括经营者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

  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的办法,并考虑本地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其标准为:

  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2.5)

  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5-2)

  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1.5)

  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年度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准。

  (二)效益年薪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其计算办法为:

  董事长效益年薪=2×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25%

  总经理效益年薪=2×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净资产增长率必须剔除资产评估、配股等非经营性增长因素。

  利润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减去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利润增长率必须剔除非经营性增长因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70%,前两年30%。经营者效益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通过市场竞聘的按聘约合同标准执行)。

  经营者效益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效益年薪为零。

  亏损企业经营者效益年薪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增加亏损的,应按同比例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直到为本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三)奖励年薪

  奖励年薪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经营环境和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满足以下条件时分别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酌情予以奖励:

  1、(0.6×利润增长率+0.4×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对总经理予以奖励。

  2、(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对董事长予以奖励。

  3、奖励年薪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以内,对少数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给予重奖,不受前述倍数限制。

  四、建立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风险抵押制度

  为加强经营者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建立经营者收入分配风险抵押制度,由经营者拿出一定比例的钱物作为经营风险抵押。

  (一)将经营者每年计提全部基薪收入的20%转入风险抵押,用于因未完成考核指标所相应扣减的收入或用于抵补因决策失误及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由所在企业财务部门按规定代扣托管存入专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经营者任职期满及离任,经审计确认历年经营业绩情况属实,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与兑现

  (一)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审批制度,在考核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由上级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占用单位年度经营审计报告,所须费用由资产占用单位(企业)支付,企业根据审计报告,按本办法测算、填报《经营者年薪收入申报审批表》提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兑现。

  (二)上市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城投公司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由其董事会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兑现。

  (三)经营者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列入企业成本,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中基本年薪实行按月支付,效益年薪实行年终考核审批后,一次性支付;奖励年薪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产权单位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

  六、建立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收入。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变相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全额退还外,另按退还数额的一倍,扣减本年度基薪收入。

  (二)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相符的,由产权单位和董事会追回所获取的全部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三)经营者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或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以及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不得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四)经营者考核兑现年薪收入的原始资料,必须保存至经营者离任,以备监督检查、审计之用。

  七、其它

  (一)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原则

  上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分别确定。其中:党委书记的工资收入可比照经营者的年薪水平,但应进行相应的考核;其它成员的收入视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考核确定,平均水平不得超过经营者年薪的80%。

  (二)不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企业应按照内部分配管理制度提出分配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案。

  (三)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