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止7月31日,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29起,死亡200人。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地区是:昭通市死亡53人,曲靖市死亡53人,丽江市死亡41人。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1起,死亡64人,特别是5月21日丽江市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4人死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着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开采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差,安全基础薄弱,违规操作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强调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及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行政领导、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全面落实到位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担负起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逐步建立各级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安全重奖重罚,具体办法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拟定。

  (二)各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本单位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直至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井口、区队、班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岗位;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中,不断提高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法违章行为;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机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要督促企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群防群治、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把全省煤矿的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继续抓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今年以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地、县、乡,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矿井“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等。要下力量整顿劳动纪律,特别是要加大对关键岗位劳动纪律的整顿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

  (三)煤矿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尽快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全面推行壁式采煤工艺,解决全负压通风问题,并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加快深化整治验收进度,确保全省深化整治验收工作年底前完成。2003年12月31日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未能通过省级验收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省级验收的煤矿要逐步推行安全评估和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其安全设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

  (一)凡是已发生的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落实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察,确保落实到位。省监察厅每半年要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报省政府。要通过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政府《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从根本上解决煤矿事故责任人处理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彻底的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关闭非法煤矿,做到发现一处,关闭一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巩固措施,严防死灰复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监察中,发现非法矿井,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于“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加大对忽视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违章冒险作业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查严办;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吊销有关资格证书,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四、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

  (一)各级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把煤矿作为重点。要围绕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责任制,实行挂牌督促限期整改,对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类煤矿企业和个人,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关闭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抓好行政执法文书的落实工作;行政执法文书要下达到被监察对象,并通报当地政府。

  (三)省监察厅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对《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在11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情况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