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在抓好流域、区域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着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展还不够快,城市防洪标准普遍较低,排涝能力不足。为切实加强全市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分期实施的原则,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提高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县在继续抓好既定流域性、区域性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各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抓紧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标准为:近期到2010年,达到20年一遇,远期2020年达到50年一遇;其中,东海县城市防洪十五末达到20年一遇标准,灌云、灌南、赣榆县城市防洪十五末达到20年一遇。

  各县县城城市防洪规划要确保在2003年底前完成。从2003年起,要进一步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力争在近期内基本建成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形成城市防洪工程体系。

  二、工程建设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

  城市防洪的责任主体是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城市防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对各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政府的县长对城市防洪工作负总责,协调计划、水利、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组织防洪工程的实施。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城市防洪建设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洪条例》的规定及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市计委负责综合协调。

  三、切实搞好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为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步伐,各县人民政府必须首先搞好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一)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制定城市防洪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流域、区域情况,结合县城特点,把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水环境保护等有机结合起来。在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中,要进一步强化县城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规划。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水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各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规划成果负责。

  (三)城市防洪规划的审批,由县水利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初审,经市级水利、计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在规划基础上,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县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和审批。

  四、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等全面负责。

  经政府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之一,各县要按规划布局确定的规划河道、水域、建筑物位置,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具体划定规划保留区,制定管理办法。

  五、多渠道筹措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

  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五”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研究落实资金筹措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各县要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作出专项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同时,要积极探索城市防洪建设社会筹资和市场化运作办法,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工程建设、开发、管理一体化,明确法人主体,通过投资入股等市场化运作办法筹集资金。市政府对城市防洪建设成效显著的县给予适当奖励。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