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政府深化“五项工程”、建设“四型机关”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管模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财政部门不再对单位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组织评审,也不再对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组织验收确认。

  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人员必须持“双证”上岗,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财政部门对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按《会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附件: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加快会计工作现代化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及《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和经济组织(下称“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软件

    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行业性会计核算软件、单位专用会计核算软件三种。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行业性会计核算软件是指在一个或多个行业范围内推广应用,不对社会公开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单位专用会计核算软件是指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发,在本单位使用,不对社会公开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行业性会计核算软件和单位专用会计核算软件统称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能够满足本单位会计核算要求及核算特点的会计核算软件。

  第八条 采用国外或香港、台湾、澳门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用软件的屏幕画面提示和打印输出的资料均应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

  第三章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第九条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下称“以机代账”)是指应用会计核算软件输入会计基础数据,由计算机对会计基础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信息资料。

  第十条 以机代账的范围是:账务处理、报表处理、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应收应付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务分析等。

  第十一条 单位以机代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符合我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配备专用的、与所用会计核算软件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三)会计核算中至少使用账务、报表两个模块;

  (四)计算机与手工并行核算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自查并行结果一致。并行三个月有困难的,可由各单位视情况自行确定;

  (五)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

  (六)会计人员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实行“双证”上岗;

  (七)建立健全了单位内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电算化会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2.计算机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3.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制度;

  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5.上机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具备上述条件后,可自行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第十三条 实行以机代账的单位,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会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