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步伐,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1、坚持政府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事业单位现有资源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让单位的工资总量和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联系。

  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引导事业单位在处理好改革与发展关系、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经济指标的前提下,依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长,相应提高人才的收入水平。

  3、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调控办法。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要根据自身特点,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选择多元、灵活的分配形式。

  4、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要按岗定薪、按业绩定酬,逐步建立起重实绩和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兼顾公平、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效挂钩的办法调控单位工资总量

  1、工资总额包干是在核定单位编制基础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包干使用,原则上增人、减人均不增减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干适用于经常性事业经费由国家定额(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

  2、工效挂钩是指单位工资总额增减与经济效益挂钩,政府人事部门依据单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变动核定单位工资总额。

  工效挂钩适用于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定额(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也可实行工效挂钩。

  三、实行多种形式,全面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改革的原则,结合职工的岗位、业绩、效益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搞活内部分配的办法。

  1、实行岗位工资制。打破现行的工资制度,实行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相分离的工资管理办法,依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风险、技术、业绩等因素,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对特殊岗位、艰苦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给予相应倾斜。经费自筹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的分配办法执行。

  2、实行津贴分配制。不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在继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将活工资与部分津补贴(如新增效益工资、岗位津贴、职务补贴)合并在一起,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自主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3、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急需的高学历人才、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创造的业绩,根据市场及行业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

  4、实行年薪制。对实行工效挂钩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骨干,可试行年薪制,根据管理(技术)难度、经营风险和业绩,确定年薪水平。

  对业绩突出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以上分配形式不足以对其贡献予以回报的人才,可给予奖励工资。奖励工资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内,但对同一工作项目的同一人,不能实行重复奖励。

  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既可以在以上分配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多种分配方式,也可以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方式,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搞活内部分配的其他有效方式。但执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的人员不能同时执行其他分配形式。

  四、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途径

  1、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0]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个人或法人以资金的方式投入到事业单位的基础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活动等而获得经济效益的,可以按资金投入的份额确定投资者的分配。

  3、管理要素参与分配。根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每年从事业单位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适当资金分配给创造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五、有关问题及综合管理

  1、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坚持稳中创新、稳步求进,正确处理好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

  2、建立健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时,要以完善岗位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为基础。单位内部的分配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试行年薪制的,其年薪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4、做好档案工资的管理工作。未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的人员,所在单位要按国家现行工资制度建立档案工资并做好变动管理工作。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退休时按档案记载的工资转接工资关系和计发离退休费。

  5、处理好内部分配与统发工资的关系。凡是已经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时应及时将工资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其需支付的工资基金进行审核后送政府同级财政部门,保证工作人员工资按时核发到个人。

  6、经批准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