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菜篮子”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供给,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展蔬菜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蔬菜基地管理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蔬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菜篮子”工作的组织协调、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指导全市“菜篮子”生产、销售、科技服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种植商品蔬菜的地区,包括涪城区辖内的城郊乡、塘汛镇、青义镇、龙门镇、丰谷镇、吴家镇、杨家镇、石塘镇、新皂镇、磨家镇,游仙区辖区内的游仙镇、石马镇、小枧沟镇、忠兴镇,高新区辖区内的永兴镇、街道办事处,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部分村社(具体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已被占用部份蔬菜基地面积,今后应在中远郊地区逐步新发展蔬菜基地面积进行弥补。

  第五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农业区划。按城市人口人平不低于20平方米菜地的标准进行安排,并随城市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发展中、远郊蔬菜基地,逐步形成近、中、远郊相结合的菜地布局。

  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开发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蔬菜基地保护

  第七条 城市近郊现有专业菜地,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依法保护。严格控制占用。

  第八条 蔬菜管理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制定城区蔬菜基地规划图,并建立蔬菜基地档案。

  第九条 镇(乡)蔬菜管理部门对基地内的蔬菜生产基础设施就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条 蔬菜基地附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做好污水、废渣的排放处理,搞好环境保护,防止公害污染菜地,禁止蔬菜生产者施用已公布不能用于蔬菜生产的农药和化学药品。

  第三章 蔬菜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蔬菜基地规划区域内的土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弃耕抛荒。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因非法占用蔬菜基地从事建设而拆除、损坏蔬菜基地生产基础设施的,应负责赔偿或重建。

  第十三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征占蔬菜基地时,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管理部门研究,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批。

  第四章 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征、占用蔬菜基地的,要坚持成片征用,不得“插花”占地,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征占多少、补充多少,以保证蔬菜基地面积相对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欠缴、拒缴。

  第十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亩8000元。

  第十六条 绵阳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在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凭缴纳票据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进入财政基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管理和使用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年初编制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按预算计划执行,用于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重点用于新品种的引进、示范、繁育和推广,改善基地条件等。

  第十九条 为确保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征收总金额的10%提取费用,主要用于蔬菜新产品宣传、技术培训等。

  第六章 蔬菜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 蔬菜生产基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镇(乡)、村、社及菜农,应加强菜地保护,改良土壤,提高地质,维护排灌工程的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蔬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区内新老蔬菜地农田基本建设,按照国家水利建设有关规定一,分期分批建成能排灌、沟渠、道路畅通、土地性能良好、无公害的稳产高产标准化菜田。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保护、管理和开发蔬菜基地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复耕;难以复耕的,由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侵占、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对因严重污染和中断水系、交通,给蔬菜基地生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蔬菜基地不种植商品菜的,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恢复蔬菜生产,承包经营蔬菜基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利用征、占蔬菜基地占地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