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06870号令修正发布第80条条文

第80条 稽征机关接到结算申报书后,应派员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前项调查,稽征机关得视当地纳税义务人之多寡采分业抽样调查方法,核定各该业所得额之标准。

纳税义务人申报之所得额如在前项规定标准以上,即以其原申报额为准,如不及前项规定标准者,应再个别调查核定之。

各业纳税义务人所得额标准之核定,应征询各该业同业公会之意见。

稽征机关对所得税案件进行书面审核、查帐审核与其它调查方式之办法,及对影响所得额、应纳税额及税额扣抵计算项目之查核准则,由财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