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海洋与渔业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 2003年4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治理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明确海洋捕捞渔业单位负责人和各渔船船长,为该单位和该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和该船渔业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渔业单位、渔业村要实行渔船编组出海生产,杜绝单船到海上作业,并确定海上安全生产指挥船和组长,落实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具体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凡是出海的渔业船舶,必须进行渔船财产保险,配齐各种通讯、导航、消防等安全设备,同时持有航行、捕捞等各种有效证件,经渔港监督部门签证后,方可出海生产。

  四、凡是出海船员,必须经过海上安全知识培训,具有相应资格,并参加人身船东互保后,方可出海从事渔业生产。

  五、渔民在海上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渔业船检部门核定的抗风等级,合理舾装,使渔船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六、渔船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海上航行、生产、锚泊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谨慎驾驶,专人了望,显示号灯、号型,按时收听海洋天气预报,密切注视海洋天气、风浪、区域变化和周围船舶动态,加强通讯联络。

  七、渔船应在规定停泊区内停泊,并留足看守人员,加强值班、了望,显示相应号灯、号型,注意潮汐涨落和风流变化,防止断缆、走锚、失火、盗窃等事故发生。未经渔港监督部门批准,不准在港内测试航速、回转性能试验等工作。

  渔船进出港口必须以安全航速行驶,进港船应避让出港船,包括超限船、失控船。

  八、出海作业的渔船进入邻国12海里领域及特定水域内,不得从事捕捞、污染、买卖、破坏等活动。急需进入邻国港口避风、修理、救助的渔船,应事先报告,获准后方可驶入。

  九、沿海乡村及渔船管理单位要及时了解渔船出海生产情况,出海渔船要主动汇报。一旦发生险情,编组船队要首先进行自救、互救,同时向周围船只和海难救助机关求援。任何船舶和海难救助机关获悉求救信号后都要奋力参加救助,并按规定及时向渔港监督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按照认可的资质受理渔业船舶的修造业务。凡未取得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业务。修造后的渔业船舶,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无经营执照、无技术许可证书的造船厂、修船点。

  十一、渔港监督人员对渔船证件不齐、安全设施不齐的,一律不予签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港口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纠正。对不服从检查,不予纠正的渔船,应按渔港监督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禁止出海,限期改正后方可签证。

  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发生特大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切实遏制发生重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对因思想麻痹、失职、渎职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