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压房地产移交工作,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国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点做好下一阶段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压房地产移交和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

二、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要按《补充方案》的要求,主动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制定协议移交积压房地产的实施方案,争取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确定积压房地产整体移交清单及签订移交框架协议。

各市、县及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协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做好积压房地产移交工作。

三、对未处置的停缓建工程进行调查分类。《决定》将市、县政府协商处置、代为处置、拆除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分为六种类型:一是产权人未申报处置方案的;二是产权人未按市、县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三是产权人要求将停缓建工程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四是停缓建工程产权不明确的;五是产权有争议长期搁置不进行建设的;六是依法可拆除的。各市、县要按《决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停缓建工程进行调查分类,同时配合法院对各类停缓建工程中法院查封状况进行调查,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停缓建工程项目的产权人、面积、地点、是否申报处置方案及审批时间、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用地面积、是否属依法可拆除项目等情况报送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

各市、县要根据未处置停缓建工程调查分类情况,逐项制定处置方案和计划,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或代为处置机构。对属于法院查封需要先行处置的停缓建工程,要主动与有关法院协商。

四、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参加,对积压房地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简化减免税费审批手续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尤其要检查代为处置方面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加快停缓建工程的处置。

五、省建设厅要尽快组建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负责海南积压房地产的估价鉴定工作。

六、各市、县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窗口服务承诺制度,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制定停缓建工程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消防报建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减免税费审批、房屋测量和发证等有关手续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七、各有关市、县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快兑现财政补助。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取得土地证、房屋总证、房屋销售合同、购房付款发票以及市、县处置办或房管部门审核的分户房屋面积测量结果报告书后即可向市、县财政局和省财政厅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财政补助的兑现在财政部划拨款项和取得分户房产证后办理。

八、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未完成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市、县要调整充实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停缓建工程较多的市、县要调整加强处置停缓建工程工作机构,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进度,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各市、县要加强对代为处置机构和拍卖机构的管理及监督,对参与停缓建工程处置的代为处置机构和拍卖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新设立的代为处置机构要从严审批,代为处置服务收费标准要经省物价局审批,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市、县和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好统计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报送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统计数字,并于2003年8月29日前将本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地址、邮编等)报送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