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全市城市化进程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全市城市化进程意见
(市公安局 2002年6月20日)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2、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二、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1、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对经批准的落户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

  2、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部门每季度向计生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情况。

  3、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其单位内部调动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人员,在连续暂住一年后,凭《暂住证》、《户籍证明》可允许其办理常住户口。

  5、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6、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职工,本人要求“非转农”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在农村落户。

  7、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不再办理户口迁移。需办理“农转非”的新生,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

  8、在县、市城区登记为蓝印户口、自理口粮、菜农户口等,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城区常住户口。

  三、进一步放宽宜春中心城市城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

  1、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

  ①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或未应聘,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均可登记为城区常住户口;

  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城区落户。

  ②凡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落户。

  ③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提出申请,凭市公安局出具的《准迁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全面实行吸引在城市投资或购买商品房(含房改房)人员的政策。

  ①购买成套商品房(含房改房),凭《房产证》、《户籍证明》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城区落户。城区自建房的凭《房产证明》和《结婚证》、《户籍证明》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城区落户。

  ②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城区落户。

  ③凡投资兴办实业及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者年纳税5000元以上,允许本人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城区落户。

  ④已在城区登记为蓝印户口、自理口粮、菜农粮等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城区常住户口。

  3、适当放宽其他人员的落户限制

  ①凡夫妻投靠需在城区落户的,凭《结婚证》、《户籍证明》办理城区落户手续,不受结婚年限限制。

  ②父母投靠子女的,凭《户籍证明》和子女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在子女常住地落户。

  ③凡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及家庭生活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凭《收养证》或《赡养、收养公证书》办理城区落户手续。

  ④干部职工调动的,凭《调动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城区落户。

  ⑤在宜春市城区务工一年以上者,或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人员,凭用工单位证明和《暂住证》、《户籍证明》允许其办理城区落户手续。

  ⑥凡自愿来我市辖区工作且有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均可办理落户手续,凭教育部门承认的《毕业证》、《户籍证明》办理本人落户手续。

  ⑦有一技之长的各类人员,凭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落户。

  ⑧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可登记城区常住户口。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提出申请,凭市公安局开具的《准迁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掌握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当地户籍改革的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切实保障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批准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全市公安机关要把改革和放宽户籍管理工作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在贯彻执行本《意见》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利民措施,简化手续和办事程序。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只准收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证件工本费(即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和微机打印费,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收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有关户籍管理方面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市公安局将对本《意见》的贯彻实行全程督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保障《意见》的贯彻落实。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