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市级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现行市与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坚持有利于城区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

  (三)坚持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维护区级既得利益,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对荆州区、沙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实行中央、省、市、区四级分享;对营业税实行省、市、区三级分享;对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市与区分享;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实行按系数分配办法;其他财政收入市与区划分范围不变。

  1、企业所得税: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3%,区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2、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3%,区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3、增值税:各区征收的增值税(含省下放的增值税)全部实行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75%,省分享8%,市分享3%,区分享14%;省、市同时分享相应的税收返还增量。

  4、营业税:铁道部缴纳的铁道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金融保险营业税,以及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的税率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其他营业税(含省下放的营业税)实行省、市、区按比例分享。省分享30%,市分享20%,区分享50%。

  5、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享。市分享20%,区分享80%。

  6、基数确定及结算。除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确定的基期年计算外,其他税种都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区分享的各税种收入,小于基期年的实际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如果大于基期年的实际收入,差额部分由区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市、区共享收入,以市、区在基期年所占比重为系数,通过财政单独结算。

  (二)市对荆州开发区实行增量分成体制

  对荆州开发区实行"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的体制。以2001年为基数,对荆州开发区工商税收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量部分实行市与荆州开发区三七分享,即市分享30%,荆州开发区分享70%;如果达不到基数,将相应扣减市对荆州开发区的返还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市、荆州开发区共享收入,以市、荆州开发区在基期年所占比重为系数,通过财政单独结算。

  (三)市直企业转移到各个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所实现的税收实行超基数分成体制

  市直企业通过迁移、改建、扩建、国有民营、投资控股等形式将生产经营主体转移到各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按照"核定基数、定额上缴,超基数分成"的原则,对转移企业入库税收超基数部分,由市直与各区按五五比例进行分享。

  三、调整和完善相关预算管理

  (一)企业转移的预算管理。

  基期年税收征管隶属在市直的企业,通过迁移、改建、扩建、国有民营、投资控股等形式将生产经营主体转移到各个开发区或各个工业园区的企业(简称转移企业),将企业的税收下划到所辖区,入区库,由区按核定基数上缴市财政。对转移企业的入库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超基数部分,按五五比例由市直和各区共享。

  1、基数核定: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前已经转移的,以2001年企业入库收入数为基数;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转移的,以企业上年入库收入数为基数。

  2、由于企业转移需核定和划转基数的,由市财政部门对其基期年入库收入数进行核实;对人为降低基数的,按企业当年各项收入实现数进行划转,并按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3、转移企业的收入入库情况,由市、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组成专班进行核定,超基数分成通过财政单独结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预算管理。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市、区共享收入,仍由各区下达预算,入各区金库。年终,以市、区在基期年所占比重为系数,通过财政单 独结算。对入库数同比增幅低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比增幅 的,按比例相应扣减结算返还数。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 策,改革后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各级按分享比例承担。中央 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需保留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混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市对所在区的返还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区一级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基数的,市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返还基数。

  (五)各区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辖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区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要结合目前各地正在全力推进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支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六)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各项收入的入库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过渡期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荆财预字〔2002〕146号)执行。

  四、实施时间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