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