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收费行为,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收费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密切党群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率先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顺利实施。

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为规范行政机关收费行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有利于社会监督,制定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

  二、全市各政务、办事大厅,各行政单位设行政事业收费窗口的,应实行收费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单位的派出机构、委托执法机构没有条件设政务、办事大厅的,也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三、收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物价部门12358举报电话、财政部门2021732举报电话等。

  四、收费公示形式。以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监制。

  五、收费公示内容在公示前需经市、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公示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国家收费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时,收费单位应及时更改有关内容。市、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传递收费政策信息,督导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的更新工作。

  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八、被收费单位对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收费,有权拒缴和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九、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应公示而未公示、越权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