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省、市已出台的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提高申报及政策操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与确认

  (一)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具体标准。

  基本条件: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有一定规模,经营业绩突出,实行种养加一条龙或科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与农户关系紧密,在农村建有基地或与农民签订订单;必须是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市本级除外)。

  具体标准:1、加工型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农村建立紧密型基地200亩以上或与100户以上农民签订订单。2、经销型企业。以销售当地农产品为主,年经销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销型企业或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3、科技服务型企业。以科研单位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种养殖场为依托,向农民提供良种、饲料、技术、信息和销售等系列服务,联结农户200户以上。

  (二)申报时间与地点。一年申报一次,每年的10-11月为申报时间,各企业到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市本级的企业直接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2、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4、市或县(市、区)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出具的紧密型基地面积或与农民签订订单的复印件。

  (四)确认程序。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汇总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各县(市、区)的上报材料,于当年12月初,组织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五)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从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已公布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限顺延)。

  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被市政府确认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享有下列权利: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的优惠政策;优先参加政府邀请的各类招商活动;优先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展示、展销会;优先申报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申报省级、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优先发放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绿色通行证”;优先安排国家、省、市科技扶贫项目。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承担下列义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关系,带动农民增收;按时向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财政等部门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参加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县(市、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认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三年考核一次的办法确定是否保留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考核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共同进行,市本级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直接考核。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继续执行浙委〔2001〕1号、〔2001〕17号、〔2002〕3号文件和衢委发〔2000〕33号、〔2002〕1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申请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每年7月至9月向本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贴息申请表中的数据以上年实际投入为准。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会同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贴息。贴息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上年新增土地、厂房、设备及技术开发投入。

  (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车辆运输“绿色通行证”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市交通局每年换发一次。

  (四)地方税收贴补按衢委发〔2002〕11号文件执行。企业于次年5月前,凭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考核合格文件到同级财政办理。

  (五)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技改投入在4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技改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

  (六)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鼓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向市、县(市、区)农产品加工园区集聚。对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的企业,优先予以确认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等政策倾斜。

  (八)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业龙头企业会议,专题研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表彰奖励业绩突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