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及省属各科研院所:

  现将《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现代农业技术。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七)环境保护新技术。

  (八)其它有利于云南省优势资源的升值转化以及对传统产业升级有较大促进、有所创新及应用的技术。

  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商业贸易除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以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

  (五)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经费支出应占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的组织、措施和办法。  第六条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开办期不足两年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海外留学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包括政府部门分流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四)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总投入的60%以上。  第七条 省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知名品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带高新技术成果到云南省兴办科工贸一体化企业,投资超过5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同一企业集团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当分别进行申请、推荐、审查、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级科技部门)或经国家及云南省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

  (二)省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认定四批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季度三个月受理申报材料,通过必要的现场考察,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企业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或法定代表人而其他注册登记事项不变的,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申请表》和新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请表》,经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报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换发变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的,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将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申请表》或《设立登记表》以及新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决定对其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如下:

  (一)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按相应程序组织。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逢单年份的三月底以前向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上年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考核。

  (三)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在其证书上加盖合格印章,证书方为有效;对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原云政发(1999)92号文件颁发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条件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