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3]2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府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如下:

  一、岗位开发范围和安置对象

    (一)岗位开发范围1、公益性岗位:主要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社区文化教育、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2)城市交通协管、公共环境和设施管理维护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以及其它公益性岗位。

  2、其它岗位:主要指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各类企业自行开发的适宜岗位。

  (二)安置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对象: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家庭收入偏低的;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3、本人为现役军人配偶的;

  4、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二、岗位购买办法及补助标准按照引导与扶持相结合和岗位开发市场化的原则,根据就业岗位的不同,采取政府全额购买、补贴购买和扶持购买的办法。

  (一)全额购买

    1、岗位。主要指不产生经济收益以及非盈利性的公用设施维护,治安联防巡查、公共环境保洁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2、购买标准。对安置在全额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其中,对原属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另外按不同工种的体检项目拨付一次性体检费。

  (二)补贴购买1、岗位。主要指能够产生部分收入的清洁清扫、修理维护等为居民提供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各类企业自行开发的适宜岗位。

  2、补贴标准。对安置在以上社区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对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对与各类企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工资性补贴,其中,对与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社保补贴项目和标准同全额购买岗位项目标准。

  (三)扶持购买

    1、岗位。主要指面向社区居民提供有偿服务、有固定收入的社区居民服务岗位以及公共设施维护中的有偿服务项目岗位。

  2、扶持标准。对安置在扶持购买岗位上原属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全额购买岗位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给予养老、失业保险补贴。

  以上岗位工资及社保补贴资金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支付。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只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原属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暂执行到2005年底,具体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实施。

  三、岗位的开发、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岗位开发与申报。在确定岗位及岗位数量后,填写《太原市政府购买岗位开发申报审批表》,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就业岗位,委托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就业载体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直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可深入实地对岗位设置等情况进行考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就业载体双向选择。  

    (二)人员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就业载体或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招用国企“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所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从事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4、企业(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及配偶证明(现役军人配偶);

  6、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其中,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还应提供抚养子女协议。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出具《太原市政府购买岗位招用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审核证明》、《太原市政府购买岗位招用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证明》。企业(单位)及就业载体凭审核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核定补贴人数及应补额度,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及社保补贴,经审核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间要求向用人单位(或载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拨付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用人单位或就业载体收到工资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发放台帐。工资(补贴)应以现金或工资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并由本人在《工资(补贴)发放表》上签字。

  五、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或载体应与招用的人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1个月),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用人单位(载体)与从业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三)政府购买岗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试用期间,继续享受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生活救助金或失业保险金,试用期结束正式录用后,即停发基本生活费、生活救助金或失业保险金。

  (四)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

  (五)政府购买岗位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或违反用人单位(载体)有关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人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购买岗位待遇。

  (六)经从业人员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载体)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从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七)政府购买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随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增减。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