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日照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日照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对突发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信息准确、指挥统一、分工负责、措施有力、工作协调、处置及时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预案。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自动启动本预案。在认真实施本预案的同时,服从上级指挥,执行上级决定。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发生,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含森林火灾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工程建设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锅容管特"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渔业生产事故等。

  二、组织指挥

  (一)指挥机构。

  1.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长担任总指挥,特殊情况如市长不在本市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事故发生行业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总工会主席、经贸委主任、公安局局长、监察局局长、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卫生局局长、日照供电公司总经理、其它相关部门和区县以及驻日部队、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施机构。

  重特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和五个应急专业组。根据事故发生的行业和性质,临时确定1名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经贸委主任及相关部门、区县政府、驻日部队和武警支队负责人,其他人员由指挥长随时召集。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由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个应急专业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分别是: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支队配合;

  2.抢险救援组,根据不同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品等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单位主管部门配合;海上交通事故由日照海事局负责,市交通局、港航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配合;渔业生产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日照海事局和市交通局、港航局、气象局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消防分局、卫生局配合;工程建设事故、城镇燃气事故由市建委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其它事故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药监局、医药集团配合;

  4.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委负责,市交通局及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配合;

  5.善后处理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明确民政、工会、保险或其它部门负责。

  (三)总指挥部职责。

  1.全面领导各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向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执行省政府及上级指挥机构对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防止不符合实际的报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9.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总指挥部的其它各项职责。

  (四)实施机构职责。

  1.重特大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故扩大;

  (2)随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3)确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行交通管制;

  (4)抢救伤员和被困人员;

  (5)组织进行排险抢修;

  (6)在事故有可能对周围人员安全构成威胁时,将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确定疏散的方向、范围和集中地点;

  (7)调集抢救、排险、抢修所需物资,如遇抢救、排险、抢修力量和物资不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汇报,并要求社会支援,发动社会力量援助;

  (8)协调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重特大事故应急专业组职责分工。

  各应急专业组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警戒保卫组:公安部门(武警支队)迅速派出警力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确定的警戒范围,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向参加事故应急抢险的车辆发放临时通行证(由市公安局负责印制)。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抢险救援组: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后勤保障组:经贸、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交通及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或架设临时应急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善后处理组:民政、工会、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存放死者尸体,确定死者身份,通知并安顿、安抚死者家属,配合事故调查人员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对伤亡人员依法进行赔偿。

  三、通讯联络

  (一)明确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见附表)。

  (二)各区县、办事处、管委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有关人员和联系电话的准确性,如有变动,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确保应急处理过程中通讯联络畅通。

  (三)必要情况下,在事故现场采用无线电通信方式进行联络。

  四、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并由其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

  (二)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三)有关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即自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在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系统正式运转前,为抢救伤员、疏散危险区域内的群众,首先赶到现场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市政府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应通知市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日照驻军或武警日照支队,请求实施事故抢救或给予支援。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五)重特大事故应急副总指挥带领现场指挥部成员和各应急专业组负责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重特大事故现场指挥由市安监局负责。现场情况要指定人员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

  (六)现场指挥部必须立即研究确定以下事项:1.事故现场警戒范围;2.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当出现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情况时,要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并明确疏散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疏散范围、疏散方向、疏散时间、集中地点等;3.制订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包括需要调集的物资、设备,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以及是否需要向外地和省政府请求支援;4.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分工;5.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七)各应急专业组或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研究的意见,立即开展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要确定专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和困难,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八)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九)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全力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故后果以及与事故有关的技术资料。要指定事故应急协调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络。

  (十一)事故单位在重特大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市安监局及归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处理的有关事宜;7.报告单位、签发时间。

  (十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五、应急抢险救援专项预案

  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送市安监局统一审查后另行印发。

  (一)道路交通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市交通局配合。

  (二)海上交通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日照海事局负责编制,市交通局、港航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配合。

  (三)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日照海事局、市交通局、港航局、气象局配合。

  (四)火灾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市文化局、旅游局、工商局、贸易办等部门配合。其中,森林火灾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市公安局配合。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编制,市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

  (六)工程建设事故和城镇燃气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编制。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

  (八)食物中毒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编制。

  (九)其它事故抢险救援预案按照职责范围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抢险救援是我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事故可能涉及火灾、中毒、压力容器等其它事故,有关部门在编制预案时应明确抢险救援的主要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

  上述部门制定的抢险救援专项预案,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必须与本预案相一致,且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及组成人员,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3.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确定危险目标的名称和所处地区、单位和具体位置,以及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4.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其中,专业救援队伍要明确所在的地区、名称、联系方式和负责人等内容,兼职救援组织要明确负责人、救援人员及联系方式;5.明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名称、用途、储存单位及负责人、储存地点及保管人员和调用运输方式,包括重型提升、挖掘和特殊消防设备等。要加强与负责后勤保障部门的联系,并提供所需物资的详细情况; 6.明确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 7.结合行业特点,向医疗救护部门提出医疗救护注意事项;8.建立专家咨询系统,明确专家名单和联络方式; 9.救援过程中需要社会支援时,在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同时,应及时向应急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出要求和建议;10.应急救援体系及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经费保障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承担,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未能及时支付的费用,事后由事故单位支付。事故单位投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应先行垫付保险费用。无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市及相关区县财政、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直接受益的单位按规定承担有关费用。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指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要熟悉、掌握本预案中所涉及的内容和相关措施。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驻日部队和武警日照支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六)各区县政府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各区县政府编制的重特大事故预案,应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日照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