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已转发给你们(鲁政办发[2002]4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人员分流的政策。中小学教职工的人员分流,除提前退休外,可参照同级党政机关这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同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政策中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自愿要求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不享受提高职务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等有关待遇。

二、关于附加编制的核定。对于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海岛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等因素需要增加教师的中小学,一般按专任教师3%的比例核增附加编制;任务较重的,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掌握。凡核增专任教师附加编制的,各县市区要在核编报告中作出专门说明。

三、关于城市、县镇和农村的划分。潍坊市直属各学校,按城市标准掌握。市辖四区直属中小学按城市标准掌握;设在乡镇的按农村标准掌握;设在街道的,在校生多数为非农业户口的按城市标准掌握,在校生多数为农业户口的按农村标准掌握。县级市直属中小学按县镇标准掌握;设在乡镇的按农村标准掌握;设在街道的,在校生多数为非农业户口的按县镇标准掌握,在校生多数为农业户口的按农村标准掌握。县属中小学按县镇标准掌握;城关镇设在城区范围以内的按县镇标准掌握,城关镇其他中小学和其他乡镇的中小学按农村标准掌握。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开发区按城市标准掌握,海化开发区按县镇标准掌握。

四、关于核编的基数。这次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员额,按照2002年暑假新生入学后的实有学生为基数核定,现有学生与2001年底教育统计年报出入过大的,要如实说明变化的情况或原因。

五、关于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置。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置,仍按照市编委办公室《关于理顺乡镇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潍编办[2002]57号)执行,即:乡镇中心学校挂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由中心学校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配备3-5名工作人员,使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负责乡镇中小学的教务、财务、党务群团和组织人事工作。农村中小学校较多的街道可参照执行。

六、其他有关问题。职业中专、职业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等其他有关问题,除鲁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和本文另有新的规定之外,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46号和市编办等四部门潍编办[1999]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ΟΟ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