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和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把握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要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城市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长期以来,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整体形象、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要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起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模式,把城市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面貌,形成“洼地”效应,吸引人才与资金,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明确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目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各级各部门在重点搞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经省政府批准,对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海域使用管理、农业管理、港口管理等领域也可以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探索和尝试,在取得成熟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开。

  (二)切实解决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各县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机构设置的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要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不能借机增加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我市市区做法,建立城市管理公安保障机构,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进行。

  (三)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相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都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当前,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完全相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累经验以后,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完善和规范。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协调,相互沟通,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我市的开展,确保取得成效。

  (四)正确处理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或机构的关系。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以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处罚无效,并要追究该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不准设立隶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的检测、检验、检疫等技术问题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形成优化配置、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不能在内部搞多层次执法,重复管理。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法规研究、监督指导和对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上,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承担。

  (五)完善配套制度。各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结合实际,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各县市区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胆探索,积极推进。目前,除潍坊市及各区外,临朐、高密两县、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省政府批准;昌乐、青州、昌邑3县市已经向市政府正式提出申请。安丘、寿光、诸城3市要抓紧安排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9月10日前全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10月份全面推开。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县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在征求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已经被省政府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县市,要本着从快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搞好重大问题的协调,教育、督促各部门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法律观念和纪律观念,无条件地支持、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比较多,权力的集中与责任的落实要同步进行。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再行使,接受权力的部门必须尽职尽责,切实负起责任,既要防止交接过程中的重复执法,又要防止出现管理上的断档。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上、改革上、效能上来认识、支持和参与,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注意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不断探索、不断实践,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同级政府制定好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法制局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关,并在省政府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后,及时对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解决,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管理,强化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要建立健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纪律约束机制,教育和督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转变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ΟΟ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