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教育厅、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农牧厅、文化厅、广电局、林业局、宁夏军区政治部、团委、妇联、科协《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农牧厅、文化厅、广电局、林业局、宁夏军区政治部、团委、妇联、科协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

  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对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区的扫盲工作,巩固提高扫盲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扫除文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脱盲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采取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方法,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重点推进南部山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

  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山区八县(区、包括红寺堡),要在2007年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5%以上。

  已经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川区各县,要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8%以上。要开展吊庄地区的扫盲工作,使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

  城市市区和县城要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的扫盲教育。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

  到2007年全区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6%以上,到2020年全区基本消除文盲。

  三、主要任务

  (一)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建立扫盲工作基础档案。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等要加强监测,完善扫盲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二)采取严格的堵盲措施,切实杜绝新文盲的产生。要将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考核内容,对15周岁以下未入学和未达到脱盲标准的校外学龄儿童少年,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包教包学措施,辖区小学校采取包教的办法,负责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达到个人脱盲标准。

  (三)分类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的作用,制订具体措施,在青壮年脱盲学员中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适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对脱盲后文化基础较好,学习积极性较高的人员要列为科技致富培养对象,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对脱盲后文化基础一般,不及时巩固就会复盲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采取包学,农村各类学校教师包教的方式,使各类脱盲人员都能普遍接受继续教育,坚决控制复盲。

  (四)重点推进南部山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通过采取倾斜政策,继续加大对南部山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文盲的扫盲力度。在扫盲任务艰巨的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山区八县(区、包括红寺堡),在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地区,在妇女文盲集中的地方设立扫盲项目,继续开展扫盲攻坚,加快扫盲进程。

  (五)建立激励机制,推进扫盲工作。把扫盲工作的各项指标继续纳入“两基”验收和复查考核指标,纳入创建教育强县、教育强乡活动,纳入小康村的创建活动中。建立创建“无文盲村”的扫盲工作激励机制,并将“无文盲村”的验收结果与申报文明村、小康村结合起来,到2007年全区“无文盲村”达到60%以上。

  (六)大力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成效。从学习、培训和使用自治区教育厅编写的《扫盲教育读本》入手,改革扫盲教育内容,将以识字为主的教育,转变为实际能力的培养。从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满足群众生活的需要出发,对农民进行基本语文与实用数学、家庭生活知识与技能、公民生活知识与技能、创业知识与技能、进城务工知识与技能、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变被动扫盲为主动学习,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生存质量。

  (七)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要积极承担扫盲工作任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和完善扫盲教学网络。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把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要承担家庭成员的扫盲包教任务,高年级学生参加扫盲活动可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校计划。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承担扫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

  四、加强领导,保障扫盲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确保扫盲的责任落到实处。扫除文盲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体现。各地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制订和完善扫盲与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切实加以推进。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把脱盲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任务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工作,指导、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扫盲教育工作,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农业、畜牧、林业等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活动,并为扫盲开办的农业、牧业、林业等方面的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搞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报道;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民族宗教部门要协助做好少数民族的扫盲工作;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盲参加学习,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青年、妇女组织都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开展包教包学活动;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中,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

  (三)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保证扫盲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扫盲工作专项经费,并根据各地扫盲项目的进展情况给予奖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项目及其表彰奖励。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也可用于培训扫盲教师。

  (四)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已验收的县(市、区)开展复查工作。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

  (五)建立扫盲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扫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教育厅对各地扫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并对各地情况随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