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我省个体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也统一按3.3%征收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布日期:2003-01-0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地税流[200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1-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我省个体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也统一按3.3%征收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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