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03-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舟山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03-2010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0-6周岁(下同)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幼儿教育改革,拓展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我市幼儿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主要发展目标

  (一)到2007年,全市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5周岁)入园率达95%以上;提高学前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全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15所以上,每个乡镇办好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基本符合《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的规定要求,乡镇中心(示范性)幼儿园巩固率达100%;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8%,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25%.

  (二)2010年全市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2%,学前一年(5周岁)入园率达96%以上;每个县(区)建好2-3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级教育现代化幼儿园,全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20所以上;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28%;普遍提高学前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积极构建0-3周岁早期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办园形式多样、结构布局合理、管理体制完善、师资队伍优化、保教质量优良的具有舟山特色的幼儿教育体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

  1、幼儿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幼儿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要把幼儿教育的发展水平作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创建“教育强镇”、“教育强县”的必备条件,列入各级政府工作实绩考核。

  2、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幼儿教育的管理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的幼儿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并实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托儿所)布局方案,保证每年有一定的财政拨款投入幼儿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要办好本级示范性幼儿园;努力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要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帮助欠发达乡镇改善办园条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发展幼儿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要统一规划本乡镇、街道的幼儿园(托儿所)布局,办好中心幼儿园;要充分调动村、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渠道筹资,发展幼儿教育,并且每年从本级财政和企业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幼儿教育。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实行“以乡为主、县乡共管”的体制,办园主体为乡镇政府,教师配置、业务指导由县(区)教育局负责。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过渡到教师由公办教师担任,园长由县(区)教育局任命。

  3、建立有效的幼儿教育管理体系。市、县(区)应成立幼儿教育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管理本地区的幼儿教育。各级计划(物价)、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城建、卫生、审计、公安、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市、县(区)教育局作为全市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所)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懂业务的专职干部和教研、督导人员,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领导和管理;建立以示范性幼儿园或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龙头的幼儿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和管理职能。在市、县(区)教育局领导下,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对本乡镇、街道的幼儿教育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建立起幼儿教育质量管理与评估体系。

  4、积极发展渔农村幼儿教育。加大城乡帮扶结对力度,切实提高渔农村幼儿园(托儿所)的办园(所)水平和保教质量。在偏远山区、海岛,要依托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幼儿教育流动站、流动游戏小组、家长培训和咨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下乡进村、上门送教,使更多的学前儿童受到良好的早期教育。

  5、加强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它们的示范辐射作用。鼓励示范幼儿园兼并薄弱幼儿园,使幼儿教育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要积极开展托幼一体化教育的试点工作,示范性幼儿园等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探索招生年龄往下延伸的托幼一体化办园模式。

  (二)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6、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托儿所)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根据分级办园(所)的原则,对乡镇中心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的财政拨款要做到逐年增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幼儿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评估、表彰、扶持贫困地区幼儿教育等。要保证各类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等)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

  7、幼儿园(托儿所)实行分等定级、按级收费政策。幼儿园(托儿所)收取保育和教育费的具体标准应根据不同级别幼儿园(托儿所)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办园(所)条件、办园(所)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由举办者提出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教师培训费,教职工人员工资(包括当地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教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设备购置及日常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可采取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以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名另立收费项目收费。

  8、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学前儿童膳食,教职工伙食和食堂人员工资不得列入学前儿童伙食费支出。幼儿园(托儿所)要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9、建立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发展资金制度。民办幼儿园(托儿所)要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幼儿园(托儿所)的发展和幼儿教师培训等。幼儿园(托儿所)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安排使用各种费用。

  (三)规范管理,保证幼儿教育改革顺利进行

  10、公办幼儿园是宣传党的教育方针、传播先进教育观念和开展幼儿教育科研、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基地。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必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幼儿园不得随意更改公办幼儿园的性质。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必须在不减少财政投入的前提下运用民办机制的政策,增强幼儿园筹资能力。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幼儿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县、乡、村幼儿教育三级辅导网络的桥梁,乡镇政府不得将乡镇中心幼儿园转制、变卖或承包给个人。

  11、城区住宅小区开发时,要通盘考虑,配套建好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配套建好的幼儿园统一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12、要积极推进幼儿园(托儿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全面实行园(所)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竞争上岗制,提高办园(所)效益和活力。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3、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学前儿童抓起。幼儿园(托儿所)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学前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学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14、加强幼儿园(托儿所)安全工作。幼儿园(托儿所)要把师生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加强园(所)舍安全设施检查和一日活动中师生安全防范。幼儿园(托儿所)要努力做到就近招生,一般不应用车接送学前儿童入园(所)。接送学前儿童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警和运管部门批准,须定期检测,保持车辆状况良好。接送时必须有教职工在车内监护。

  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15、积极开展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倡广大教师立足本园(所)实际,开展教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

  16、规范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行为,加强对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防止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活动进入幼儿园(托儿所)。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到幼儿园(托儿所)设立所谓的科研、训练基地。举办有学前儿童参加的展示活动和社会性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举办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严禁举行其它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类幼儿园(托儿所)擅自悬挂的各种招牌,应予摘除。

  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无证办园(所)的整治力度。

  (五)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17、要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各县(区)在幼儿园(托儿所)审批、年检和等级评估中要严把教师资格关,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定幼儿园(托儿所)教师资格,公(民)办幼儿园(托儿所)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使一部分素质好的公办小学教师充实到农村幼教队伍中去。对充实到幼儿园(托儿所)去的教师应进行岗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保证农村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1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和完善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将幼儿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继续重视园(所)长的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建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秀、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19、认真执行《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园(托儿所)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托儿所)必须为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在职公(民)办幼教人员实行城镇养老保险。

  幼儿园公办教师的工资及其它待遇要与中小学公办教师一样,列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