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形式。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含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个别副职领导)均有义务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届内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并接受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适当安排述职。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上述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呈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四条述职评议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第五条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宪法》及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二)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三)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四)廉洁自律和对分管部门公务员管理教育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

  第六条述职评议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提前45天将评议的内容、时间、要求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评议人员。

  被评议人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出述职报告。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前20天将述职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述职评议工作需要组织述职评议调查组。述职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可吸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述职评议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调查了解情况、起草评议意见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述职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一)听取被评议人员的工作汇报;

  (二)进行测评;

  (三)召开各类座谈会;

  (四)个别征求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或群众的意见;

  (五)走访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

  (六)其他方式。

  第九条述职评议调查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汇总情况,研究起草评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调查组的评议意见,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向本人反馈。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在评议意见中,对被评议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错误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被评议人员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10天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措施,并在会议结束后9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于政绩突出的被评议人员,可给予表彰;对于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不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被评议人员,可依法做出免职、撤职的决定。

  第十五条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