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四川省测绘局2003年的工作安排,针对宜宾市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重新修订的《测绘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是测绘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是测绘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对提高测绘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测绘法》要求转变政府测绘管理职能,依法推行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从重点抓测绘生产管理向重点抓履行政府职能转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用新《测绘法》统领测绘工作。

    二、依法强化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是《测绘法》的要求。市政府明确由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测绘管理职能,并在市国土资源局挂“宜宾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各县也应按《测绘法》的规定,明确测绘管理部门,加强测绘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测绘从业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测绘法规、规范的规定,依法施测。不允许无资质单位和无资格人员从事测绘事业,一经发现,严格查处。

    四、培育规范的测绘市场,提高测绘成果质量

    (一)营造测绘市场的有序竞争环境。各级政府和测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基础测绘、工程测绘及各种专业测绘等,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测绘队伍和测绘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打破测绘市场垄断行为。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各部门要与所属的测绘单位脱钩,决不允许凭借部门权力搞垄断。

    (三)禁止转包测绘任务、租借测绘资质行为。测绘任务转包和租借测绘资质均是违反《测绘法》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依法惩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测绘任务招标、测绘资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和成果抽查,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加强测绘的监理工作,努力提高测绘成果质量。

    五、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应用

    新《测绘法》对测绘成果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各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提交成果副本或成果目录。外地测绘单位进入宜宾市辖区从事测绘,必须到测绘主管部门登记接受资格审查。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其成果资料因政府工作需要和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使用;用于宜宾经济建设的,只须支付资料复制费用,以保证测绘成果为宜宾经济建设服务。严禁重复投资进行测绘。

    强化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测绘成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泄密和丢失。

    六、继续深入开展地图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02]21号),结合各县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进展情况,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图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广泛地宣传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编制出版、使用地图产品,自觉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或地图图形产品事件的社会氛围。测绘主管部门要与工商、文化、新闻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地图市场的执法大检查,加大查处印制和使用错误地图的行为,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主权意识,建立规范的地图市场秩序。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