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寨引黄工程是国家及我省的重点大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生命工程。目前,引黄一期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具备了向太原市供水的条件,即将投入正式运营。为了保护引黄工程设施,确保工程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划定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凡在引黄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征得引黄工程管理局同意后,再向有关主管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设计施工,并不得危害引黄工程设施安全。

  三、引黄工程沿线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引黄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引黄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损害引黄工程设施的行为。

  五、在引黄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和设备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拆除、损坏引黄工程设施;

  (二)覆盖、涂改、损坏引黄工程所设的永久性标志和测量标志;

  (三)向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河道、开敞式前池、渠道、检查井、阀门井等设施内倾倒废渣、废液、污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增设排污口排放污水;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或在靠近引黄工程进出水口300米范围内炸鱼;

  (四)非引黄工程管理人员擅自进入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涵洞、隧洞、渡槽、桥闸、泵站厂房、阀室、变电站等建筑物;

  (五)损毁引黄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道路等附属设施;

  (六)在引黄工程隧洞上方及洞口周围,未经许可,随意开山炸石;

  (七)未经许可,在堤顶、坝顶及输水管、渡槽、埋涵、交通桥上方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超重车辆。

  六、距离预应力钢筒混凝土输水管道(简称PCCP管)中心线15米以内不得修建大规模永久性建筑物;不得从事爆破、取土、挖砂、采石、打井、挖窑、墓葬及其它采挖活动。

  七、对已发生的违反本《通告》的事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其损害行为并在规定的限期内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对今后发生的违反本《通告》的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黄工程沿线各级政府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违章建筑。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