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我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赣州市、抚州市暂按试点方案执行)。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加快发展的要求,在赣州市、抚州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分级管理,有效调控,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起一个既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参与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又继续有效发挥省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三下放、两不变、一分成。三下放,即公路分局人、财、物整体下放,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权下放,公路建设既有债务下放,两不变,即交通稽征体制维持不变,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一分成,即公路规费按确定的比例分成,用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还贷等。

  二、改革公路行政管理体制

  (一)将目前省属的各公路分局及其所辖各市、县(区)公路段和直属单位成建制下放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保持原行政级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上接受省公路部门的行业管理。

  地方公路管理体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精简、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公路部部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养护、建设施工社会化,设计、监理事业单位企业化,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市场化。

  (二)除由省统筹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外,将现在由省管养的国省道公路和省养县道下放给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负责建设、改造、改善、养护、大小修和管理。

  (三)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国省道公路建设规划由省负责编制,县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各设区市负责编制,报省汇总。

  今后公路养护、大中修年度计划由各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编制,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省道公路改造项目,由各设区市公路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项目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报省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省道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按现行程序审批。

  其他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小型项目由各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其他大、中型项目和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按基建程序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和上报。

  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和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速公路由省负责统筹规划,原则上由省负责建设、管理,同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和经济组织参股、控股或全额投资修建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

  (五)为了保证公路费改税政策的实施,交通稽征体制维持不变。

  三、改革公路规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路规费征收执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所征规费按照分成比例,省与各设区市分成部分实行月度划拨、年度审计。

  (二)公路养路费在扣除公安交警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林业养路费、稽征征管经费、省公路部门管理费计13.43%后,南昌市按省市7:3,景德镇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按省市3:7,宜春市、吉安市、上饶市、九江市按省市2:8分成。

  (三)交通重点建设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南昌市按省市7:3,景德镇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按省市6:4,宜春市、吉安市、上饶市、九江市按省市5.5:4.5分成。

  (四)客货运附加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南昌市按省市7:3,九江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按省市6:4,宜春市、吉安市、上饶市、景德镇市按省市5.5:4.5分成。

  (五)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实行分成使用。

  1.现有国道收费站(不含经营性收费站)通行费由省留成60%,各设区市分成40%。

  2.现有省道收费站(不含经营性收费站)通行费由省留成50%,各设区市分成50%;

  3.现有其他非国省道上收费站通行费由省留成20%,各设区市分成80%。

  4.现有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站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加快我省公路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16号)规定提高收费标准后产生的增量部分,由省市按上述比例分成。

  5.今后经省政府批准各设区市新设的非国省道上收费站通行费不予分成,全额留给各设区市;国省道上收费站通行费由省分成20%,各设区市分成80%。

  (六)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客货运附加费、通行费,省留成部分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偿还省负担银行贷款本息,全省公路建养综合调剂,汽运、航道、航运建设、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教育、科研、信息化建设费和稽征部门超年度征收计划的奖励。

  各设区市分成部分用于公路建设、改造配套资本金,偿还各设区市负担银行贷款本息,公路养护管理、大中修和县乡公路养护补贴。

  (七)各市境内的车站、码头、港航建设经费由省继续补助。

  (八)经交通部批准立项的路网建设项目、扶贫公路项目、国家扶持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水毁公路的国家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各设区市。

  四、改革后债务的处理

  (一)各设区市境内现由省承担的国省道公路改造和县乡公路建设贷款余额和国债资金,全部移交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各公路分局及其所辖各市、县(区)公路段、直属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单位债权债务,全部划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九景支线、昌峡公路贷款余额由省承担,上述路段通行费收入由省统筹。

  (四)各设区市承担的贷款余额,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银行工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后,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还本付息。如偿还不及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银行和财政提供的还本付息单在各设区市分成资金中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