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建委《关于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审核、审批机制,现就全市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绿线管制制度

  对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制,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快城市绿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绿线的含义。绿线是在城市规划中明确界定城市绿地区域的周边线,是各类绿化范围的控制线,具有与建筑红线同等的效力。

  (二)实行绿化、绿线管制的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已建的并按绿地系统规划标准批准的各类绿化工程项目。

  (三)切实抓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界定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切实抓好绿线的界定工作。

  (四)维护绿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绿线一经界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改变绿地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规划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要逐步腾退。

  二、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审验合格,由相应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严格执行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验收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按绿地系统规划标准,对建设单位预留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严格把关,凡达不到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标准的,不予综合验收。建设单位预留的绿化用地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必须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委托河口区建设局和广饶、利津、垦利建设局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