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服务经济,方便外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属本并联审批范围。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参照本并联审批方案执行,并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市外经贸局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将项目受理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如需整改,则应通知申请人作出整改后,方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对各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市外经贸局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办结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投资者法律注册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进行审查后,提供有关前置审批事项的咨询,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审批部门进一步了解审批事项的要求;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将有关情况抄告市相关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外经贸局确定)。在市相关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复(如工商部门预核名称、市环保局环保预审意见、质监部门企业代码赋码通知单等)限时返回后,申请人同时提交有关合同、章程审批的相关资料,市外经贸局受理合同、章程审批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领证手续齐全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二)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日内办毕项目环保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三)工商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毕名称预核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四)质监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工商部门名称预核通知书,在当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五)市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四、申请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后,按照《常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向工商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五、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参与协调,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方案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