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有效控制太原市SARS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控制疫情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计委职责

  对控制疫情的重大项目,及时立项。

  二、市卫生局职责

  (一)统筹安排、部署协调SARS疫情的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

  (二)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动态、流行趋势、预测分析、控疫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三)对各级医院的院内感染控制进行监督,加强对社会办医、个体诊所的规范管理。

  三、市财政局职责

  保证全市SARS疫情控制和治疗经费的投入,并对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四、市公安局、司法局职责

  (一)加强对各监狱、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遣送站等各类人员的管理,严禁探视。

  (二)在上述部门的公安司法人员,若出现SARS疑似患者,应立即脱离所在岗位,严防将SARS病例传入上述场所。

  (三)必要时对疑似对象进行强制隔离。

  五、市工商局职责

  加强对各企业,特别是对全市集贸市场的管理,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市教育局职责

  (一)要求所有的大、中专院校,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教学当中开窗通风,加强学生个人防护,勤洗手。没有洗手场所的学校(特别是小学校)要立即配备。

  (二)班主任对所在班级的所有学生进行晨检,若有发热、咳嗽者,立即要求其回家进行医学观察,并向疾控部门报告。

  (三)对课桌及教室地面每日上下午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和地面的喷洒消毒。

  (四)学生及教职工中若发现SARS疑似患者立即隔离治疗。

  (五)在学生中加强SARS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市商贸委职责

  (一)加强对商场、宾馆、饭店等服务性行业的管理,从业人员若出现SARS疑似患者,应立即隔离就诊。

  (二)对顾客用品用具以及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定期消毒,加强通风换气。

  八、市环卫局职责

  (一)及时清运垃圾,及时对特种垃圾特别是医用垃圾进行焚烧。

  (二)对医院的生活垃圾进行消毒后清运。

  九、市民政局职责

  (一)对养老院的孤寡老人及福利院收养的儿童进行相对封闭管理,严格限制探视。

  (二)对发生在各医院及家庭死亡的SARS病人,严格消毒,及时火化。

  十、市文化局职责

  加强对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注意通气换气,室内定期消毒,场前场后对观众进行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十一、市旅游局职责

  (一) 严禁组团赴疫区旅游。

  (二) 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应知识,保护游客安全。

  十二、市交通局职责

  加强长途客运管理,对进入太原的客运车辆,建立检查制度,发现疑似SARS病人,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疾控部门。

  十三、市客运办职责

  (一)对市区客运出租营运车辆,逐日进行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对于运送疑似病人的车辆,进行随时消毒。

  (二)要求出租车司机近期内在服务过程中开窗营运,并配备口罩。运送各类病人时,做好个人防护。

  十四、公交公司职责

  (一)对所有的公共交通汽车的扶手、座位每日用含氯消毒剂至少擦拭消毒两次,车厢地板喷洒消毒。

  (二)要求所有公共交通汽车服务过程中开窗营运。

  十五、太铁分局职责

  (一)对过往旅客中的疑似SARS病人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疾控部门。

  (二)加强对列车的消毒。

  十六、民航山西省管理局职责

  (一)对过往旅客中的疑似SARS病人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疾控部门。

  (二)加强对飞机的消毒。

  (三)对登机旅客实施医学检疫(测量体温)。发现疑似SARS病人,进行留检,拒绝登机。

  十七、市建管委职责

  (一)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特别对民工进行健康监控,逐日对应上岗人员登记,发现疑似病例,果断隔离,严禁探视,并立即报告。

  (二)加强对可疑场所的消毒。

  十八、报社、电台、电视台职责

  (一)加大公益性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每周至少进行两次有关SARS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

  (二)进行公益公告宣传,包括免费刊播由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的咨询电话、公益性SARS防治知识讲座。

  十九、市疾病控制中心职责

  (一)加强传染病监测,及时进行疫情分析、预测,掌握疫情动态。为政府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提出必要的防治措施。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为临床提供流行病学参考。

  (三)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网络,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四)加强对疫区、疫点及公共场所的消毒和对各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的监督监测检查,减少医源性交叉感染。

  (五)开通热线电话,接受市民咨询。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