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费票证的购领和发放

  第三章 收费票证验收与保管

  第四章 收费票证使用、核销和缴销

  第五章 收费票证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规范通行费票证印制、发放、购领、保管和核销,依据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有关规定,按照“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内从事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证分计算机票、手工定额票、统缴月票3种(以下简称收费票证),是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是收费站通行费收入的法定凭证,也是通行费稽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收费票证实行“集中购领,归口发放,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各级通行费征管机构必须加强通行费收费票证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负责本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委托省交通稽查征费局(以下简称省稽征局)履行具体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的购领、发放、核销和管理。

  (三)对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收费站收费票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检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收费站收费票证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 收费票证的购领和发放

  第六条 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稽征局负责统一购领、发放和核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印制和发放收费票证。

  第七条 收费票证实行计划管理,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于每年的九月底前向省稽征局申报次年收费票证使用计划,由省稽征局汇总送省交通厅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印制。

  第八条 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依据申报的收费票证使用计划,按季向省稽征局购领收费票证,各收费站应按月向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购领。实行计算机收费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可配购适量手工定额票,购领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计算机票的10%以内。

  第九条 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向省稽征局购领收费票证时,应填写“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据领购单”,办理票证购领手续,工本费由省稽征局代收后,统一与省财政厅结算。

  第十条 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领用票证时,必须由票管人员本人办理手续,并负责押运票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三章 收费票证验收与保管

  第十一条 收费票证必须全面系统登记领购、发出、使用、结存和起止号码。票证结存数必须与实际库存数相符。

  第十二条 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实物账,对收费票证应严格实行“先验收、登记、入库,后办理购领、使用”制度。未验收的收费票证不得入库、领发、使用。收费票证领、发人双方必须当面点清,并签名盖章,办理领、发手续。

  第十三条 验收中发现缺页、漏面、跳号、重号、票据存根不一的情况,应整本票证停止使用,并及时登记逐级报告原发放票证部门。

  第十四条 各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人保管收费票证及通行费收费票证档案,配置票证库房、专柜保存收费票证。各类票证要分门别类,顺序存放,卡片管理,逐笔顺序登记收、发、存的数量和起止号码,以便于查找和盘点。

  第十五条 收费票证保管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霉烂、防鼠咬、防虫蛀、防丢失,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票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办理票证移交手续,经当面盘点造册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单位主管签字后方可交接。交接前发生的问题,由原票管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通行费收费票证档案管理。

  (一)通行费收费票证资料包括:票证申购单、各种票证及存根、票证账簿、报表等。

  (二)票证档案保存期限:票证账簿、报表保存期限15年;票证存根、申购单保存期5年。

  (三)保存期满由收费站组织清理造册,报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稽征局审批,由省稽征局报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组织销毁。

  第四章 收费票证使用、核销和缴销

  第十八条 收费票证实行一车一票制,专票专用,顺号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票据代替收费票证,不得使用回笼收费票证。使用计算机的收费站其手工定额票只能在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转期间暂替使用,使用前必须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必须注明收费站站名、日期和售票员工号方可生效。作废的票证必须加盖作废章,交票管人员登记、保管,并报上一级票证管理单位核销。

  第二十条 收费站收费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完结后即向票管人员上交票证存根,经票管人员审核后,在票证领销簿上登记,双方签字销号,售出票款必须同时结清入账,保证票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收费站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本站上月收费票证使用情况汇总,填写“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据核销月报表”上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审核销号。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在每月的7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收费票证使用情况汇总,填写“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据核销月报表”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稽征局审核销号,同时结清本月全部票款。

  第二十二条 收费票证为有价证券,各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专用账簿,省稽征局应加强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库存、核销的管理工作和年度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稽查征费局每年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收费贷款公路管理单位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进行审验、缴销。

  第五章 收费票证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本单位所辖收费站收费票证管理情况,各收费站应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票管员、收费员对票证的保管、领发和使用情况。省稽征局应加强收费票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收费站票证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为:

  (一)是否有私自印制通行费收费票证行为;

  (二)是否有伪造通行费收费票证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通行费收费票证;

  (四)是否超范围、超标准收取通行费;

  (五)是否及时全额上解通行费票款;

  (六)是否有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现象;

  (七)是否按规定要求核销收费票证;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使用全省统一票证的,由省稽征局依据《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55号令)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报告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

  (二)因保管不善发生票据毁损的,收费站必须查明原因,核查损失票证的数量、起止号码,责成票管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查核,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依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责任人处理意见,报省稽征局审批。核销被毁损的票据必须经省稽征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三)收费员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有收钱不给票、多收钱少给票;出售回笼票、出售空白票、跳号使用、借用票据;涂改、撕毁、使用作废票证;使用计算机票、手工定额票、缴月票印章不全等行为的,由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进行查处,并报省稽征局备案。

  (四)不按规定及时上解通行费票款的,未按期办理清算销号手续的,使用非收费票证的,省稽征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省稽征局应对其停止办理收费票证购领。待整改合格后,可恢复其收费票证的购领。

  (五)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收费票证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核备,同时抄送省稽征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以前各收费站的通行费收费票证一律封存,由省稽征局协助原票证发放部门共同做好清理核销工作,清理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附件:一、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领购单(略)

  二、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核销月报表(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