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03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衢州市2003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为切实做好2003年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精神,特编制本预案。

  一、2003年全市地质灾害趋势和防治重点

  (一)汛期气象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特别是6月份将有明显的降雨集中期,并有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二)汛期地质灾害预报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及主要控制因素,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市今年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将偏高,发生的时间比往年提前,主要集中在3月上旬至9月下旬,9月份主要预防台风影响。

  (三)地质灾害防治区段

  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市开化县、常山县划入浙西北山地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区(Ⅲ),为次重点防治亚区(Ⅲ2);江山市、龙游县、衢江区、柯城区划入浙中丘陵盆地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区(Ⅳ),其中江山市、龙游县为次重点防治亚区(Ⅳ2),衢江区、柯城区为一般防治亚区(Ⅳ3)。上述区域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滑坡、泥石流,公路沿线主要是崩塌,江山市是地面塌陷的重点区。

  (四)地质灾害防灾的重点

  根据地质灾害野外调查,目前全市范围内山区小流域洪灾及39处地质灾害为防灾重点,具体分布情况为:

  1、衢江区:(1)湖南镇里村胡家滑坡;(2)廿里镇黄泥村墩头滑坡;(3)长柱乡黄泥岭村桃源滑坡;(4)大洲镇荒圩埂村源口滑坡;(5)峡川镇失母湾村滑坡(23省道);(6)上方镇姐妹山滑坡;(7)太真乡淡竹坞村滑坡;(8)坑口乡下呈泥石流。

  2、柯城区:(1)航埠镇黄泥山头村后龙山2号滑坡;(2)石梁镇大源山村半源滑坡;(3)七里乡双岭村木石坪滑坡;(4)华墅乡后王坂村滑坡。

  3、江山市:(1)何家山乡底村王泽岗方家山崩塌;(2)贺村镇幸福村妙弄湾塌陷;(3)坛石镇荷田坞村黄毛坞滑坡;(4)长台镇4村、5村地面塌陷。

  4、开化县:(1)齐溪镇官台滑坡;(2)林山乡梅岭滑坡;(3)华埠镇渔坑滑坡;(4)金村乡朴岭滑坡;(5)杨林镇荷家边滑坡;(6)城关镇颇田滑坡;(7)马金镇湖头滑坡;(8)中村乡道源滑坡;(9)星口乡庄埠滑坡;(10)村头镇坑边滑坡;(11)张湾乡方家滑坡;(12)何田乡皂底滑坡;(13)芳林乡下礼田滑坡;(14)林山乡渊庄滑坡。

  5、常山县:(1)新昌乡黄塘村对面山滑坡;(2)新昌乡蕉坞村蕉坞坑滑坡;(3)青石镇天井头村周石材屋后滑坡;(4)招贤镇游林村滑坡;(5)东鲁乡才里村上汪茶壶山滑坡。

  6、龙游县:(1)大街乡岭脚村石桥头滑坡;(2)大街乡岭脚村泥石流;(3)社阳乡源头村泥石流;(4)溪口镇合坑源村鼓家滑坡。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国土部门

  1、建立和完善防灾网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

  2、认真落实年度防灾预案编制制度,及时开展汛期值班制度,坚持灾情巡查制度和落实灾情速报制度。

  3、灾情发生后,认真配合当地政府核查冲毁、淤积的耕地情况,帮助倒房户落实重新建房用地;同时对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造成的危害及今后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意见。

  4、组织编制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5、督促检查县级以上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制定的本部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水利部门

  明确地质灾害防灾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防灾责任制。对容易引起滑坡、泥石流、崩塌的水利工程,要有防灾措施。汛期之前,对病险山塘水库、盘山水渠渗漏引起的滑坡,抽取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等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措施。

  灾情发生后,迅速查明水利工程损毁情况,制定受毁工程修复方案,发动群众抢修受毁水利工程。

  (三)交通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修建公路引起的地质灾害,要及时制定防范措施。新建公路未治理好潜在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不能投入正常使用。对因公路建设而引发的地质灾害负有治理责任。汛期之前必须进行灾情巡查。

  (四)规划、建设部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村集镇建房必须按规划统一建设,远离地质灾害危险区。

  (五)农业、林业部门

  认真落实防灾责任制,对不宜耕种的山地,要坚决退耕还林,灾害隐患点、滑坡体上的水田,要改为旱地,滑坡体上不能种植高大树种。

  灾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发动群众洗苗追肥,加强田间管理。

  (六)气象部门

  要根据全市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做好地质灾害易发期间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通报,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提供救灾现场气象服务。

  三、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层层落实防灾责任制,并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年度防灾预案编制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对发现的灾害隐患点进行登记、建卡,并对其危险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今后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要根据上年度的灾情和变化情况,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备案。

  (三)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对稳定性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发放明白卡,建立明白墙。在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要设立警示牌,制定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救等防灾应急措施,并进行必要的防灾演习。

  (四)坚持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各县(市、区)在汛期要坚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一旦出现灾情,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救灾工作,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隐患部位采取应急措施,达到减灾、防灾的目的。

  (五)落实灾情速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灾情速报制度。一旦发生灾情,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视灾情等级速报上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国土部门报告,并由所在县(市、区)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国土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国土部门。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国土部门,同时上报省和国务院国土部门,将由省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国土部门。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所在县(市、区)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国土部门,同时上报省和国务院国土部门,将由国务院国土部门或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区域内防灾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总结防灾预案实施情况,10月底将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书面报告市政府及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要及时检查山区小流域及重点隐患点防治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地落实整改措施。

  (七)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建设、水利水电、交通及其他大中型工程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部门认定后,作为用地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