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我市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相对集中的城市,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年产量在7000吨以上,年销售量近8000吨,涉瀑单位1500多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3]7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市物资集团划归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防科工办)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和民爆行业管理的职能,是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在市国防科工办的指导下继续履行民爆行业管理职责。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发布),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继续由各民用爆炸物品专营公司经营。今后如需设立新的专营公司或现有专营公司增设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服务网点的,由企业向市国防科工办和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国防科工办按规定上报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改建、扩建、增减产品品种或企业改制、法人代表更换等),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市国防科工办报告。

  二、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从厂家直接购进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前须到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签章备案,凭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备案证明到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方可到指定生产厂家购货。市、县(市)专营公司应在市国防科工办和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范围内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禁止越界经营。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自觉接受公安部门和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实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规定,实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销毁等各个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长期留存备查,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公安机关和市国防科 工办实施联网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盗、被抢、丢失案件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防科工办。

  四、严禁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和自由买卖

  对于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和自由买卖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民用爆炸物品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规定,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单位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的须报市国防科工办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