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是我国和我区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结核病防治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为有效控制结核病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10月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提出了以后十年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原则、目标、措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遏制结核病在我区的流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结核病流行现状

我区从1981年起相继制定并组织实施了结核病防治两个十年规划。特别是1992-2000年我区实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结核病防治取得显著成效。项目执行期间,共免费诊断与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8万余例,治愈率由70.2%提高到93.4%,死亡率由67.1燉10万降至34.6燉10万。

当前,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区活动性肺结核病患病率为464燉10万,菌阳患病率为252燉10万,涂阳患病率为160燉10万,与1990年相比,分别下降了42.7%、23.3%和33.8%。虽然疫情下降幅度较大,但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推算,我区现有结核菌感染者465万,结核病患者82298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44769例,每年新发病人2.8万人,死亡6700人,结核病已成为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二、指导原则

(一)结核病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控制的传染病,控制结核病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实行分类指导,对边远贫困及疫情较高的地区和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四)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五)积极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管理。

(六)加强健康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以县为单位严格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100%。

(三)到2005年,全区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2.8万;2010年达9.2万。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患者的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机制。

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服务水平。

自治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乡(镇)级卫生院是联系县级结核病防治单位与村医的中间环节,负责对村医的直接督导与病人的访视。

村卫生室是结核病防治网的最基层,负责发现与转送可疑病人,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进行督导管理。村医负责直接面视下的服药和记录。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将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报告、统计、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结核病防治培训大纲,编写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和防治知识。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加强结核病应用性研究,把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科学应用性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援助,参与全球遏制结核病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结核病防治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规范药品经销和使用。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3年起,各级财政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规范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卫生厅、计委、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州)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