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及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学[2002]16号)等精神和要求,为积极应对高校招生并轨后将面临的毕业生就业高峰(2003年全国毕业生将有212万,比2002年净增67万,我省2003年毕业生104973人,比2002年净增19107人,今后几年毕业生数将继续增长),切实作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纪委、公安、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省、设区市、县(区、市)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放在同级教育管理部门。普通院校也应成立由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不少于两次深入基层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体系并每年将对各地、各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一次抽查、评估。定期公布(每年的7月和12月前后)各地、各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含就业率),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和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大投入、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院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知道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一)人员配备:普通院校在校生规模在5000人以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在校生规模5000至10000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在校生规模在10000人以上的,根据学生人数的递增,专职人员相应递增。设区市一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县(区、市)级应少于1人。对配备的专职人员要加强培训,并确保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机构设置:各市、县(区)及普通院校均应建立并完善独立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三)经费投入:普通院校应从学生交纳的全部学费中提取1%左右的专项经费用于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四)场地设备:省、设区市、县(区、市)和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等场所,场地总面积应能容纳不少于300至500人,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三、放宽政策、拓宽渠道、创造良好就业环境

  (一)要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取消用人制度上的地域限制和行业垄断,企业可自主用工;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自主进入,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及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可自主选拔聘用毕业生。

  (二)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在一定阶段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参照下岗工人标准),有关部门还应积极筹措毕业生自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合理流动,允许毕业生跨省、跨设区市、跨县(区、市)就业。

  (四)打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之路。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消除壁垒,疏通渠道,积极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对主动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乡镇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原籍,学校也可酌情给予减免还贷款等奖励。

  (五)认真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拔、安排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以确保基层义务教育质量。师范类毕业生区域放开,允许在全省教育系统内流动,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具体教学岗位。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收费管理,坚决刹住乱收费现象。

  四、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主动适应社会要求

  要进一步加快普通院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全面提高毕业生参与就业的竞争能力。

  (一)学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培养真正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各类人才。

  (二)要积极协调招生、培养与就业的关系,使之形成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对社会需求不大,或因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至停止招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应有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参加,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将各校、各专业就业状况、就业质量、就业比率等情况进行介绍,使招生计划的形成更适合社会的需求。

  (四)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贯穿学生整个再校阶段,就业指导应作为一门公共必选课纳入正常教学体系,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

  五、加强管理、热情服务、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

  (一)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做到三个市场之间相互贯通、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体系。

  (二)为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在择业过程中的毕业生的档案、户籍等关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所属的毕业生就业工指导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两年后转入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进行管理。

  (三)对未就业毕业生,学校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收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四)就业准入制度。为了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就业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并重湿度的要求,积极地、有组织地对毕业生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技能操作的实习和培养,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为了积极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竞争环境,准确掌握毕业生总体需求信息,科学适时地制定就业政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自2003年起,凡需要录用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于当年10月至次年4月将每年的需求信息报送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直接报送各学校,由就业部门进行登记整理后,利用网络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毕业生供需状况。

  六、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帮助毕业生合理定位

  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帮助其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调整期望值,实事求是地按社会需要就业。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政府主管部门、学校、用人单位要大力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促进江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作出贡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