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80号令增订发布第92-1条条文

  第92-1条处罚机关裁决职业汽车驾驶人吊扣、吊(注)销驾驶执照时,得应雇主之请求,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违规当时所驾驶汽车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