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80号令增订发布第92-1条条文
第92-1条处罚机关裁决职业汽车驾驶人吊扣、吊(注)销驾驶执照时,得应雇主之请求,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违规当时所驾驶汽车之所有人。
公布日期:2003-01-02施行日期:2003-01-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8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1-02
施行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80号令增订发布第92-1条条文
第92-1条处罚机关裁决职业汽车驾驶人吊扣、吊(注)销驾驶执照时,得应雇主之请求,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违规当时所驾驶汽车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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