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中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确定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统筹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7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做好我市职教统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统筹,依法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强化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形势下确保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职业教育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做好体制的调整和衔接工作,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和履行统筹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市属和县(市、区)属的中等职业教育、中等成人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成人教育、民办高等教育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潍政发〔2002〕64号)和2002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强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服务,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加快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建立起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全市经济建设的职业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

(一)市属和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的设置、合并、撤销,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市和县(市、区)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的招生计划、录取、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普通中专的招生计划由教育、计划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市属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成人教育、民办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并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技工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及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等工作,仍按省政府原规定执行。

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三、落实政策,健全机制,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全面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在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筹措机制。要重点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监督各类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用于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收取其应当承担的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教育。

(三)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在做好现有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同时,创造条件,面向社会招聘骨干教师和校长,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的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任教,尽快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改革规定,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任期工作负责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定期对职业教育进行督导检查。

二ΟΟ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