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产局关于《鄂州市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日

鄂州市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
(鄂州市水产局)

为了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确保我市水产业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增强水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份额,特制订本计划。

一、目标与任务

(一)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的目标

三至五年的时间内,使水产养殖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投入品(药物、饲料、肥料等)得到合理使用,产地环境得到全面保护,产品的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得到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防疫和检疫得到全面开展,健康养殖模式得到全面推广,品种和质量适应多样化、质量化的消费要求,让城乡人民长期吃上卫生安全的水产食品。

(二)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的任务

以保障长期稳定供给为目的,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快实现由比较重视数量向更加重视质量、保证卫生和安全转变,逐步实现由阶段性供求平衡向建立长期稳定供给机制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技术规范与健康养殖

(一)技术规范

1、产地环境: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应是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水域。养殖区域及上风向、灌溉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

2、苗种生产与引进:水产苗种生产与引进要符合《渔业法》和农业部颁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繁殖的亲本必须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应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苗种质量须经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疫。

3、养殖饲料:企业生产渔用饲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行。无论单一饲料或配合饲料,其质量均应符合《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标准NY5072-2002和各养殖种类配合饲料营养行业标准。在饲料中添加矿物质、维生素等添加剂,应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体规定执行。使用药物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应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渔用药物:渔用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国家违禁药物。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无毒、低残留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下药,防止盲目和滥用药物。

5、养殖技术:鱼苗鱼种的培育参照水产行业标准《池塘常规培育鱼苗鱼种技术规范》SC/T1008-1994执行。食用鱼等水产品养殖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 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SC/T1016.5-1995以及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水产品系列标准执行。

(二)健康养殖

健康养殖是无公害水产养殖的重要内容,包括生态养殖、防病养殖、立体养殖等水产养殖新技术及多种生产新模式。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大力推广的健康养殖模式有:鱼鸭、鱼蚌立体养殖,鱼猪、鱼鳝综合养殖,鱼蟹、鱼虾混合养殖,鱼-草、鱼-菜、鱼-果、鱼-稻等生态养殖以及多种优质鱼配合养殖等。

三、防疫检疫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检疫”的方针,实现水产品从生产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控制我市水生动植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达到控制、减少、预防、消灭的目的,推动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疫病分类及技术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水生动植物疫病分为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控制和净化的。

在我市范围内,如发现一类水生动植物疫病时,各级政府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进行封锁,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组织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二类水生动植物疫病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疫区、疫点、受威胁区,并通报市级渔政主管部门。与此同时,应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控制和扑灭措施。发生三类水生动植物疫病时,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生动植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扑灭和净化。

以上二类、三类疫病所称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当二类、三类水生动植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一类水生动植物疫病情况的规定处理。

与此同时,积极开展水产品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市场检疫,切实做好无公害水产品的全程监控管理。

四、实施步骤与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元月至6月份):重点是宣传贯彻国务院的相关法规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精神,做到全面宣传、重点贯彻、家喻户晓。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执法部门和技术推广单位的有关人员做好无公害养殖技术的培训推广工作,将健康养殖模式作为重点进行普及推广。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相关的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办点示范和重点整治阶段(2003年7月至12月):办点示范和重点整治的内容为:

1、办点范围。在十万亩名优水产品出口基地和重点渔业乡镇办点示范,重点整治,及时总结经验。

2、整治、查处禁用渔药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禁用药物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在养殖、捕捞中违法使用禁用渔药的行为;清理标签不规范和成份不清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规范养殖、捕捞行为:

(1)养殖企业不得在不符合养殖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生产。

(2)建立生产日志制度。养殖生产日志主要内容包括水质状况、饲料和渔药使用情况;捕捞生产日志主要内容包括作业水域、渔获物品种及数量、保鲜、消毒剂使用情况。日志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完善,建档保存。

(3)养殖企业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并逐步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4)养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封存并销毁已购的含禁用药物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捕捞及冷藏保鲜单位要按照《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3002-1998)要求操作,不得使用含氯霉素等我国和主要进口国规定的禁用药物的保鲜、防腐、消毒剂。理鱼船员不得使用各种含有氯霉素等我国和主要进口国规定的禁用药物成份的药剂搽手。

4、完善水产品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原料监控。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将其原料基地(养殖场、捕捞船)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报市渔政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建立原料进厂记录制度,不得收购非注册基地的原料,严把质量关。原料基地注册的基本条件:养殖企业取得养殖证,并按本计划要求进行了整改;捕捞船只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本计划要求进行了整改。

(2)严格执行《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加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的培训,规范加工工人生产行为。

(3)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我国及日本、韩国、美国、欧盟、香港等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明令禁用药物的各种保鲜、防腐、消毒剂。工人不得使用含禁用药物的药剂添抹搽手。在剥虾等易造成工人手指伤害的操作环节必须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乳胶手套操作。

(4)查处在水产品加工(含工人卫生保健、产品保鲜防腐等环节)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这个阶段在总结前两个阶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内容是本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内容。此后进入巩固发展阶段。

五、保障措施

(一)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区、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计划,明确下一步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要把三年内实现水产品无公害作为十万亩名优水产品出口基地和渔业重点乡镇等水产主产区行政领导的责任目标。

(二)完善水产无公害执法监管。我市水产无公害执法监管由市渔政局统一负责,市工商、商检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级渔政执法监管部门要树立良好执法监管形象,同时要完善相关的装备和设施,加强检疫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传贯彻相关法律的力度。要调动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要让渔民家喻户晓。特别要加强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病害防治体系建设,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宣传贯彻标准、指导科学用药、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培训企业员工等方面的作用。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水产部门是无公害水质安全的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生产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产品的检验检疫,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本行动计划的实施;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对水产品生产及其进入市场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基础设施建设;供电部门要加强完善渔业基地的供电设施;计划部门要加大对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财政部门要加大生产、流通和执法监管的资金投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金融、税务部门要落实支持无公害水产生产、流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