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1年以来,我市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实现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根据苏安办[2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徐州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文顺副市长任组长,孟铁林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不走过场。对非法开采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取缔和关闭的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防止死灰复燃。

  二、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

  2003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小采石场,防止已取缔非法矿山的死灰复燃;二是在采石厂推行导爆管爆破,实行台阶式开采;三是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发证率达到100%,到年底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四是结合整治,逐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实施分类指导,使其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五是全市非煤矿山伤亡事故继续下降,并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确定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面广量大的各类私营、个体露天采石场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禁采区内还没有关闭的非煤矿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治工作重点。

  四、非煤矿山专项治理时间安排及验收标准

  (一)露天、钻孔(盐、矿泉水)开采的非煤矿山,整顿时间到2003年11月30日结束,地下开采的矿山整顿时间到年底结束。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二)各地要将列入整顿的矿山企业的名称和计划验收时间、位于禁采区内的矿山企业的名称和计划关闭时间,列表统计并于5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

  (三)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徐州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考核标准)附后。

  五、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电力部门暂停电力供应、公安部门暂停供应爆破器材。

  (二)对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当决定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尚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由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收缴。

  (三)对禁采区内还没有关闭的采石厂,要在6月30日前拿出闭坑开采方案,并经安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7月1日起转入闭坑前整修式开采,关闭时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四)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情况通知安监部门;

  2.安监部门将已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经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等情况,通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电力等有关单位;

  3.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依法审批爆破物品的使用、运输、贮存、销售,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要组织好导爆管爆破物品的供应,争取在年内露天采石矿山全部使用导爆管爆破。

  (五)依法开展整顿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对已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回头看,研究探索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要逐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价,着重对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出好的、一般的、差的和不合格的四个等级,实施分类指导。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